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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寨品牌低廉的价位、俱全的功能、高效的等,冲击着品牌商家的生存空间,许多品牌出现亏损,有的甚者开始加入到“山寨”的行列。山寨横行,在更广的层面上说明了许多品牌厂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创新能力来抵制山寨品牌的冲击,缺乏更多的营销战略,很难迎合大众的消费需求。
品牌商家应该加强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的加强创新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的调研,生产更多的样式、功能俱佳的价格低廉的品牌迎合市场的需求,毕竟品牌就是优势,其品牌的售后服务还是赢得消费者青睐的重要因素。
2.“山寨产品”,当前层面上已经得到了大众的认可,其要做的应该加强自己的内功,如继续加强对市场需求的把握,加强产品质量研发,扩大营销渠道的整合,并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等,利用自己的优势扩大市场后,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优势,使自己走向正统,山寨本身并不是一味的剽窃、模仿,它也有自己的创新,如果一味的抄袭、盗版,山寨也将失去自己的市场。“山寨明星”本身虽然不会构成肖像侵权,但假设模仿的目的是为了混淆误导公众来营利,则会构成消费欺诈和不正当竞争。如果商家在宣传的时候,能够明示出来“此明星非彼明星”,则有可能规避这方面风险。“山寨节目”必须有自己的底线,如对红色经典的恶搞、对人民币的恶搞、对性的恶搞等,都越过了和法律的底线,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3.“山寨”是一种新生事物,在法律上还存在诸多的盲区。如果以现行法律和行规去衡量山寨,去管理约束山寨,“问题重重”、“劣迹斑斑”的山寨必将走向灭亡。对“山寨产品”、“山寨节目”、“山寨”应该区别对待,更不应该一刀切一棍子打死。毕竟有的山寨属于自娱自乐,非营利,不涉及侵权,而且还具有巨大的创新性。对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来获取利益或商业目的的应当坚决抵制和打击;如果只是形式上模仿、并无实质的侵权,或多少有些搞笑的“山寨节目”,则可以通过法律的约束力引导其健康发展。山寨的法律侵权行为,要看“山寨”行为与原作的关系,具体包括使用程度、使用目的、使用方式、最终效果等。比如,小范围的自娱自乐行为,非营利性,明显区别于原作,不伤害原作的利益,不影响原作市场份额等,一般来讲是不构成侵权。“作为一种自由的底层文化,“山寨文化”是非正统文化释放能量的方式,它对于主流文化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制衡作用,有利于主流文化在竞争与借鉴中求发展。“百家争鸣”才会酿造“百花齐放”的盛世。
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保护滞后,国内立法相对的缺乏。尤其在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案件,如何通过法律移植尽快完善我国的立法,如何使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与WTO的各项规制接轨都成为我们所要研究的主要内容。昨天还令人嗤之以鼻的“山寨”,今天却站在了正统、主流或精英对立面上,在面对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涉及尚未解禁的领对于流行的“山寨”,法律层面的规范上应该脱离“擦边球”的生存之道,采取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研究应对策略,既要研究制定措施尽量规避其违法行为上“恶”的一面,又要充分利用并鼓励其创新的“善”的一面,维护其在勇于创新精神上的积极性,让山寨成为丰富市场经济发展中真正的合法的因素。山寨有其产生、发展和流行的社会、的原因,作为主流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一种补充形式,山寨无疑让我们站在更高的历史文化高度上去审视我们所处的,引发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