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下)学毕业论文(2)
2014-05-31 01:09
导读:并作出了区别对待。比如,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02条(b)(7)准予公司章程豁免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但有四项例外,即(i)违反对公司
并作出了区别对待。比如,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102条(b)(7)准予公司章程豁免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赔偿责任,但有四项例外,即(i)违反对公司或股东的忠实义务;(ii)违反诚信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知法犯法。如果说将诚信纳入忠实义务,那么在第(i)项例外列举违反忠实义务后,就没有必要列举第(ii)项违反诚信义务了。否则,属于画蛇添足,多此一举。立法上将其单列,很明显是考虑到这种中间状态有别于忠实义务,不可能相互替代,而是各有用武之地。如果说注意义务吸收诚信义务,那就无异于取消了第102条(b)(7)对董事的保护。再有,依据该法第145条(a)和(b),董事、高管违反注意义务,被提起有关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判决金额、罚金以及和解金,均可获得公司补偿,而违反诚信义务则不在此列,也是旨在保护董事、高管。若将诚信义务与注意义务等同,违反注意义务便自动违反诚信义务,无异于剥夺了这种保护,显然与立法目的相悖。这表明,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也不可能吸收或涵盖诚信义务,诚信路径不可替代。
(三)功能之二:信息不对称的克服机制
除了填补问责空隙外,诚信还是克服股东与董事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机制。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乃是制约股东与董事之间信任与合作的瓶颈。董事能力和品性等信息都是“只许佳人独自知”的董事私人信息,股东难以了解,这是事前信息不对称。董事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以及即将做什么,董事做了哪些有利于公司的事以及做了哪些有害于公司的事,董事往往拥有垄断性信息,股东则难以知情,则是事后信息不对称。比如,在中航油案中,到2004.年10月其账面亏损已高达1.8亿美元,还支付8000万美元的额外保证金,因未披露,投资者无从知悉。10月20日,中航油集团将15%的中航油股份私下配售给机构投资者,得到1.08亿美元,该机构投资者又以每股1.35新元的价格将其配售给了50多名投资者,他们在一个月以后才得知中航油巨亏5.5亿美元,而这些亏损在进行配售的10月20日早已存在。这笔资金被用来填补中航油的期权交易损失。[6]而在四川长虹案中,如果没有2004年7月的换帅,对于公司巨亏37亿元,投资者哪里知道,更不知道董事长在为MBO梦积蓄力量,因为每年的年度报告照样可以波澜不惊,形势大好。引入诚信路径则有助于克服这一难题,它可以成为股东的筛选机制和董事的信号传递机制。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分离均衡:股东的筛选机制
作为信息劣势方,股东并非无所作为,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迪格利茨所提出的分离均衡机制就是股东主动出击的工具。[7]所谓分离均衡,相对于使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混同均衡,是针对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选择。比如,航空公司将飞机舱位分为头等舱、商务舱以及经济舱,不同舱位有不同的服务和不同的价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从而甄别出不同支付能力的客户的类型。尽管谁也不会说自己是高支付能力的人,但是作出选择就等于向航空公司表明了自己的真实类型。股东亦可通过这种机制,诱导董事不隐瞒信息,敢说真话,愿意说真话,显示其真实偏好。
诚信路径就可以成为股东的分离均衡机制,使得董事问责制能够更好地发挥筛选功能。这是因为,有了诚信路径,股东可以更为有效地甄别董事的真正努力情况,对不同努力程度的董事予以区别对待,做到赏不虚施,罚也不妄加。也就是说,可以对以下三种情形予以区别对待,一是既有重大过失,又不诚信;二是虽有重大过失,但诚信行事;三是董事不诚信行事。它们代表了三种不同的努力程度,这正是股东最希望了解和知道的。引入诚信路径后,这三种情形的问责力度明显有别,自然有利于诱导董事讲真话,便利股东了解董事真实的努力程度,做到赏罚分明,“过罚相当”。这就可以避免以成败论英雄,走出“反亦死,不反亦死”的困境,促使董事更加勤勉尽责。
2.信誉:董事的信号传递机制
作为信息优势方,信号传递乃是董事争取股东信任的首要选择。信任是一种默契,是对他人行为的一种预期,有了这种默契和预期,合作才有可能。它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8]经济学研究表明,减少信息不对称有助于建立信任。可见,董事积极地传递其信誉的信号,无疑有助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建立信任。
信誉源于诚信。诚则信,信者诚;尽诚可以决嫌疑。这些古训讲的就是这个道理。董事诚信行事,传递的是其值得信任的信号,自然符合董事的愿望。信任的实现固然与文化、个人之间的感情相关,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更需要制度支持。确立董事诚信义务就是这样的制度保障。因此,董事不诚信就应被问责,也是建立董事与股东信任关系的重要条件。否则,信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这是因为,股东该惩罚而没有采取惩罚措施,自己必然会受到惩罚,过分原谅不诚信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五、诚信的行为标准与涵摄对象
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诚信概念向来十分模糊,以至于被誉为白纸规范。如果没有事前义务的界定,事后责任追究可能沦为这种“虐”或“暴”。各地国资委出台的前述问责办法所缺乏的就是这种事前义务。它们虽然不厌其烦列举了企业负责人违规决策的领域,从个人决策、项目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资金拆借,到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等,[9]但何谓“违规”则只字不提,难怪企业家对此已经颇有微词。[10]那么,诚信能否起到行为准则的作用呢?如何将其明晰为事前义务呢?
(一)诚信行为标准的明晰化
1.客观诚信与行为标准
如前所述,作为诚信概念创造性转化的显著标志,有意失职或懈怠职责就是不诚信已经获得普遍认同。这一创举的意义在于,它将行为标准注入到诚信概念,确立了忠于职守这一事前义务。这不仅明确了董事的行为标准,也增强了以诚信路径追究董事的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究其原因,法律责任的追究需有客观的或外在的标准,而非主观臆断。卡多佐大法官对此有着精辟的论述,他说:“法院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