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下)学毕业论文(5)
2014-05-31 01:09
导读:董事失职无疑违反注意义务。若是严重失职,构成不忠于职守,则违反了公认的基本公司规范,从而违反了诚信义务,其可责难性显然大于注意路径所涵摄
董事失职无疑违反注意义务。若是严重失职,构成不忠于职守,则违反了公认的基本公司规范,从而违反了诚信义务,其可责难性显然大于注意路径所涵摄的重大过失。就法律后果而言,以诚信路径问责,公司就不能通过章程减免董事的赔偿责任,而是需要他们自行掏腰包。显然,这就增强了对严重失职的处理力度。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法院尤其是特拉华州法院已经普遍认同这样的观点:董事故意失职、有意懈怠职责,就是不诚信。除了前述Caremark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雅培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迪斯尼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案外,还有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McCall v.Scott案和特拉华州In reEmerging Communications公司股东诉讼案。[25]这些判例均认为,董事对公司信息和报告系统的缺陷视而不见,无疑是放弃职守,让经营者放任自流,放纵经营者,导致决策失误或错误甚至违法,就是不诚信之举。就前述四川长虹案而言,董事们涉嫌为MBO储备力量而有意不追收巨额货款,致使公司2004年度爆发37亿元的巨亏,即可以诚信路径对董事问责。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这样的问责机制,这些董事均未被问责。
六、结语
在董事问责制中引入诚信路径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了诚信路径,通过忠实、注意和诚信义务各司其职,既可有效地涵摄各种董事不当行为,填补问责空隙,也维持了对董事经营决策的尊重审查模式,有利于鼓励董事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契合了适应性效率的目标。20世纪90年代以来董事问责的司法实践催生了诚信路径,诚信概念亦因创造性转化而获得新生,董事诚信行事的事前义务和行为标准得以确立。我国《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应就董事诚信的行为标准作出界定,并将故意让公司违法、不坦诚告知、滥用职权和严重失职纳入诚信路径的涵摄范围,而董事失职、谋私则分别由传统的注意和忠实义务来涵摄,从而构建“三管齐下”的董事问责制。
注释:
[1]这主要有五种观点,即合同义务说、替代信义义务说、无实在意义说、从义务说以及独立义务说。合同义务说对诚信义务的产生方式很有解释力,但未能揭示董事诚信义务的特有价值和功能,无实在意义说、从义务说和替代信义义务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董事诚信义务演进的复杂性、曲折性及其工具性、政策性特征,也不能真正反应其日趋明确独立作用空间和价值,独立义务说不仅解说了诚信义务的独立作用空间,厘清其忠实和注意义务的边界,而且提供了董事行为准则,并为司法审查提供了有可操作性的评判模式,具有前瞻性。参见朱羿锟、彭心倩:《论董事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2]参见罗培新:《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3]参见罗培新:《填补公司合同“缝隙”——司法介入公司运作的一个分析框架》,载《
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参见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