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问责的诚信路径(下)学毕业论文(6)
2014-05-31 01:09
导读:[5]斯蒂尔首席大法官在迪斯尼股东代表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中,对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有着精辟的分析。参见907 A.2d 693.Del.Ch.2005. [6]参见徐炯:《荚长斌
[5]斯蒂尔首席大法官在迪斯尼股东代表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中,对这三个层次的划分有着精辟的分析。参见907 A.2d 693.Del.Ch.2005.
[6]参见徐炯:《“荚长斌”签名真相牵出中航油违规内幕》,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6月20日。
[7]参见王春水:《博弈论的诡计》,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版,第266页。
[8]参见张维迎、柯荣住:《信任及其解释:来自中国跨省调查分析》,载《经济研究》2002年第10期。
[9]比如,《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4条就是这样的列举主义。
[10]参见王伟:《国资损失逾千万可能终身不得任国企老总的悖论》,载《经营管理者》2007年第1期。
[1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4页。
[12]52 N.E.834,Ohio,1898.
[13]No.163-N,2004 Del.Ch.
[14]这是美国法学家萨默斯的说法,他认为法官是在排除意义上使用“诚信”概念,合同法上被排除的不诚信行为包括缺乏注意和懈怠、故意不完全履行、滥用条款指定权和格式合同条款确定权、干扰他方履约或不提供合作等。参见Robert S.Summers,Good Faith、in General Contract Law and the Sales Provisions of 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54 Virginia Law Review,1968.
[15]
英语“good faith(诚信)有四个稳定的含义。(韦伯斯特词典)的四个意项为:(1)表明诚实、合法性的心理状态.确信自身的权利;(2)确信其行为合理;(3)确信其无需进一步调查;(4)不存在欺诈、欺骗、共谋或重大过失。《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四个意项为:(1)确信诚实;(2)忠于职守或义务;(3)遵守特定行业合理的公平交易标准;(4)无欺诈或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汉语中“诚信”由“诚”和“信”组成。“诚”是指真实不欺。“信”是指相信;说话算数;行其所言;守诺,信守诺言;有约必守。善意、诚实和信用则是民法上诚信原则的三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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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北京、上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颁行过这样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均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之前,均未涉及诚信问责问题。参见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3)、江苏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3)。
[17]118 N.Y.S.351,N.Y.Supp.Ct.1909.
[18]74 N.E.2d 305.N.Y.1947.
[19]854 A.2d 121.Del.Ch.2004.
[20]823 A.2d 492.Del.Ch.2003.
[21]其案号分别为No.16,190,1999 Del Ch;750 A.2d 1170,Del. 2000.
[22]参见《世界银行认定沃尔福威茨违规》,载www.xinhuanet.com,2007年05月16日发布;《综述:沃尔福威茨“女友门”事件进入最后阶段》,载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07—05/17/content_6112777.htm,2007年5月17日发布。
[23]曙光:《伊利股份:罢免独董,伊利错还是独董错?》,载《羊城晚报》2004年6月21日。
[24]其案号分别为No.12,515,1992 Del.Ch、No.17,995,2000 Del.Ch和No.19,101,2002 Del.Ch.
[25] No.15,415,2004 Del.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