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学毕业(4)
2014-06-10 01:23
导读:2。无谓费用偿还请求权的范式作用。在传统债法框架下,若债权人因信赖债务人将会如约完成给付而支出了费用,但所支出的费用又因债务人违反义务而
2。无谓费用偿还请求权的范式作用。在传统债法框架下,若债权人因信赖债务人将会如约完成给付而支出了费用,但所支出的费用又因债务人违反义务而丧失了意义,那么对于此种无谓之费用,以债权人追求商业性目的为限,债权人可以将其作为积极利益的一部分而向债务人要求赔偿;相反,在债权人追求非商业目的的情形,如在追求
政治目的或者消费目的的情形,债权人不享有相应的费用偿还请求权。而在现代债法的认识下,不问当事人追求何种目的,一律赋予债权人以相应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如此,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人是否可以继续按照追求目的的不同而在费用偿还请求权上作出相应的区分,殊值得探讨。
与自始不能情形之积极利益赔偿相同,对于这一问题,回答亦为否定性的,即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不得将费用偿还请求权限定于经济性目的,进而排除非经济目的情况下的费用偿还请求权。这是因为这一规定本身蕴涵正义性考量:[19]在合同以商业目的为指向时,债务人可以通过向债权人偿还费用而受到制裁;而在合同系指向其他目的的情形,如指向政治目的、消费目的、投机目的,或者市场战略目的,由于债务人不需要偿还债权人所支出的无谓费用,故其不会受到任何制裁,而对于这种免于制裁,不存在也不应当存在正当化的理由。[20]
3。合同解除不以应当归责为要件的范式作用。在传统债法框架下,合同解除以给付障碍可以归责于债务人为要件;而按照现代债法的认识,解除合同不要求应当归责的条件,也就是说,无论障碍事由是否可以归责于债务人,债权人都可以解除合同。如此,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使用人是否可以不抛弃应当归责的条件而规定,仅在义务侵害可以归责于债务人之情形,债权人始得以解除合同?在这里,任意性合同法规范有其任意性界限,因为其蕴涵正当性考量因素:虽然合同解除有违契约神圣原则,但在一方给付较长时间得不到完成的情况下,若使另外一方较长时间受到合同约束,显然亦不符合契约神圣原则的意旨和目的;本着等价原则及其所依据的交换性正义之思想,同样应当解除合同,因为在一方给付较长时间得不到完成的情况下,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敏感性均衡关系已经发生障碍,即受到破坏。[21]基于此种认识,若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格式条款中重新引人应当归责的范畴作为合同解除的规范构成,那么这并不符合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正义性要求,从而不应当发生效力。[22]
4。买受人再履行请求权的范式作用。在传统债法框架下,若出卖人给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则买受人并不享有完全的再履行请求权,即买受人的给付利益仅能够得到有限度的保证;而在现代债法框架下,特别是受消费者保护理念的影响,在买卖标的物具有瑕疵的情形,买受人享有完整的再履行请求权,即其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也可以要求出卖人重新交付一个无瑕疵的标的物。那么,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人是否可以排除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因为买卖法上的再履行请求权具有范式作用,所以回答同样是否定性的。再履行请求权具有范式作用的正义性考量因素在于,再履行请求权乃系基于履行说,这就决定了一方面要遵循契约神圣原则,另一方面必须考虑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等价关系原则,作为一项基础法律原则,其范式作用自然不应当受到剥夺。[23]如此,若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格式条款中对买受人的再履行请求权予以排除或者限制,则此种条款不生效力。[24]
5。租赁法外观修缮条款的范式作用。在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使租赁物保持在合约的状态之下,以使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而使用租赁物,这是出租人的主义务。出租人的保持义务或者称维持义务,亦应当包括外观修葺。[25]如此,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人是否可以将外观修葺条款订人到合同之内,亦即是否可以让承租人承担此项义务?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该条款事实上已经背离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当然,如果将外观修葺义务转嫁于承租人在一个国家已经发展成为交易习惯,并且这一费用因素在租金核算中已经一般性地得以考虑,那么就不应当认为其构成不适当的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