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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学毕业(8)

2014-06-10 01:23
导读:[19]同前注[9],C-W。Canaris书,第1092页。 [20]在德国债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中,原本规定的不是费用偿还,而是损害赔偿。作出此种语言变动的意义在于,并

  [19]同前注[9],C-W。Canaris书,第1092页。
  [20]在德国债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中,原本规定的不是费用偿还,而是损害赔偿。作出此种语言变动的意义在于,并不是所有的消极利益都能够得到赔偿,而仅是限于那些所谓的落空费用。否则,债务人的义务俊害将会使债权人获得额外的利益,如债权人可以主张若非信赖此项行为,自己完全可以进行另外一项交易行为,从而可以低价在一个第三人那里取得相同的标的物。而此一种类的幸运情形显然不应当被洒盖在费用偿还谕求权的范围之内。
  [21]同前注[9],C-W。Canaris书,第1090页。
  [22]放弃应当归责的要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以减枉的条件解除合同。这种放弃仅系基于下述认识,即合同关系障碍上的过错并不构成评价合同是否应当得以继续维系的合适准则,因为其不能够反映由此而对给付义务产生的影响,进而不能够反映其对所希望的合同存续产生的影响。合同解除权的正确限定性标准例如可以是指定适当期间,或者为根本违约,或者为根本不及行等。
  [23]Vgl。 C一W。 Canaris, Schuldrechtsmodernisienmg2002, 2002, S。35。
  [24]买卖法上再及行请求权之范式作用,应当同样适用于承视合同法。此处为论述方便而从简。
  [25]同前注[5]。
  [26]Vgl。 BAG NJW 2006, 797。
  [27]Vgl。 H。 Bmx/W一D。 Walker, AVgerrieines SchuWrecht, 32。Auflege, 2007, S。47。
  [28]若所约定的除斥期间扩及于由劳动关系产生的全部的报酬请求权,则其构成对因合同性质所产生的实质性权利的限制,并因此致使合同目的在完成上受到材碍。这虽然属于不适当的利益损害,但并不在任意性合同法规范之范式作用的考察范圈之内,故本文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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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居间性雇佣合同对应‘Maklerdienstvertrag"。居间性承揽合同对应“Meklerwerkvemag "。Vgl。K。 Imenz, Ixhrbuch des Schul-drechts, Besonderer Ted,Band 11/1,13。Auflage, 1986, S。396。
  [30]同前注[27],H。 Brox/ w一D。 Walker书,第46页。
  [31]Vgl。 O。 Palandt/H。 Heinrichs, Buegerliches Ceeetzbuch, 63。 Auflage, 2004, S。424
  [32]Vgl。MuenchKarunBGB/J。 Basedow, Band 2a, 2003, 5。1176。
  [33]Vgl。 BGH NJW 1999, 1864。
  [34]同前注[9],C。 - W。 Canaris书,第1086页。
  [35]同前注[9],C-W。 Cananris书,第1093页。
  [36]债权人并未因此而被置于“权利真空”之下,其亦不应当被里于“权利真空”之下,因为在不能够苛求其作出进一步等待的特殊情形,其仍然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不应当受到质提的。
  [37]同前注[9],C一W。 Cananris书,第1091页。
  [38]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标的物质1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数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显然,在买卖合同的框架下,这是将再及行方式的选择权交由买受人行使。德国民法典街债法第439条第1欲规定,作为再及行,买受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而请求除去瑕疵,或者请求交付一个无瑕疵之物。这同样是将再足行方式的选择权交给了买受人。
  [39]Vgl。L。 Haas/D。 Medicus/W。 RoUand/C。 Sehlifer/H。 Waidtland, Duo~Schuldnecht, 2002, S。201。
  [40]《欧盈消费品买卖指令》第3条第3款规定,消资者可以首先要求悄售者免费修理或者更换商品,除非这不可能或者不合理。参见(欧里债法条例与指令全集》,吴越、李兆玉、李立宏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1]在再及行方式之选择权的问题上,承揽合同法与买卖法具有平行性:无论是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还是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635条第1欲,立法者采取的都是与买卖法相对立的解决方案,即无例外地都将选择权交由定作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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