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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的积极性范式作用举例 中国大学排名
上文就任意性合同法规范之范式作用的一些典型示例作出了分析和探讨,但任意法的范式作用并非穷尽于此,而是于任意性合同规范的任意位置几乎都有呈现,由此构成了任意法的任意性界限,同时也构成了使用人在格式条款法上的规制界限。
在民法典总则的框架下,关于意思表示之瑕疵的规定,以及关于承诺表示需要到达的规定等,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具有范式作用。即是说,违反此种规定者,均得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而不生效力。在债法总则的框架下,关于债务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给付的规定,关于法律行为基础出现障碍的规定,关于损益相抵的规定,关于与有过错的规定,关于责任法上过错原则的规定,关于等价原则的规定,关于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依存关系的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核心内容的规定,关于替代性损害赔偿情形和合同解除情形指定期间的规定,关于将违约金折抵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等,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全部都具有范式作用。在债法分则的框架下,关于再履行费用的规定,关于因存在重大事由而终止合同的规定,关于雇佣关系中机要职位立即终止的规定,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工作完成之前随时终止合同的规定,关于附期限保证中债权人不迟延地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之义务的规定,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范围的规定等,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均具有范式作用,[31]即在这些问题上,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不能够作出违反性的规定,否则以不生效力论。
(六)非合同法规范的范式作用
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不仅体现于任意性的合同法规范之内,而且同样体现于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领域,从德国判例的发展情况看,尤其表现在个人资料的保护方面:既然立法者意欲保护公民个人的身份资料,那么在相应的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传递相对人消极资讯之虞,如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消极资讯,或者关于被判罚支付命令的消极资讯,则此种格式条款不生效力。[32]在上世纪90年代,在汽车租赁合同、伙伴媒介合同以及通信合同等合同中,德国判例更是加强了对传递身份资料之格式条款的控制。在隐私保护方面,关于相对人表示同意电话广告的格式条款,亦开始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33]这些情况表明,法律规范的范式作用,尤其是任意法规范的范式作用,非为固定不变的范畴,乃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这也正是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之于现实生活的反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任意法之于格式条款法范式作用的界限与消极性范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