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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学毕业(5)

2014-06-10 01:23
导读:并进一步地认为其不发生效力,恰恰相反,其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6。 劳动合同 法时效期间的范式作用。普通时效期间原则上应当可以缩短,这是不存在
并进一步地认为其不发生效力,恰恰相反,其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6。劳动合同法时效期间的范式作用。普通时效期间原则上应当可以缩短,这是不存在疑义的,反映到格式条款中亦是如此,但这种缩短必须能够经受得住格式条款法上的内容审查,也就是不能够违背任意性合同法规范的范式作用。在约定除斥期间短于法定时效期间的情形,亦为如此。这是因为过短的期间意味着一种危险,一种使请求权受到制约而又无法正当化的危险,因此应当构成不适当的利益损害,纵使所约定的除斥期间同等地适用于合同当事人的双方,也不能够改变这一危险事实。所约定的除斥期间既应当能够给债权人提供一个实现自己请求权的机会,亦应当能够为债务人提供一个适当的履行或者作出相应表示的时间。[26]如此,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届期之后,请求权未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方式主张者,请求权即告失效,那么所约定的除斥期间因背离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而不会发生任何法律效力。[27]就此而论,民法典时效法的法律规定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具有其范式作用,至少在劳动合同法上应当是这样。[28]
      7。居间合同法的范式作用。居间合同自身构成一个完全独立的合同类型,而非为其他合同类型的从属形态。这样的归属系基于下述认识:在此种合同中,仅委托人负有主给付义务,居间人虽然负责开展活动,即要么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指示居间人),要么负责媒介合同(媒介居间人),但并不负有活动的义务,即是说,居间合同非为所谓的双务合同,而仅为单方负有义务的合同。当然,在具体的合同中,可以使居间人承担相应的活动义务,但这显然已经不再是纯粹的居间合同,而为混合类型的合同,其更多地接近于雇佣合同或者承揽合同,拉伦茨教授将这称作为居间性雇佣合同或者居间性承揽合同,采用一般性的抽象表达,[29]可以称其为由居间合同与雇佣合同或者承揽合同构成的混合合同。如此,在居间合同的情形,若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无论是否存在居间给付,居间人都享有相应的居间报酬请求权,那么这将违背居间法之作为任意性合同法规范的范式作用,也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当不生效力。[30]

     (五)其他的积极性范式作用举例 中国大学排名
      上文就任意性合同法规范之范式作用的一些典型示例作出了分析和探讨,但任意法的范式作用并非穷尽于此,而是于任意性合同规范的任意位置几乎都有呈现,由此构成了任意法的任意性界限,同时也构成了使用人在格式条款法上的规制界限。
      在民法典总则的框架下,关于意思表示之瑕疵的规定,以及关于承诺表示需要到达的规定等,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具有范式作用。即是说,违反此种规定者,均得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而不生效力。在债法总则的框架下,关于债务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给付的规定,关于法律行为基础出现障碍的规定,关于损益相抵的规定,关于与有过错的规定,关于责任法上过错原则的规定,关于等价原则的规定,关于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依存关系的规定,关于不安抗辩权核心内容的规定,关于替代性损害赔偿情形和合同解除情形指定期间的规定,关于将违约金折抵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等,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全部都具有范式作用。在债法分则的框架下,关于再履行费用的规定,关于因存在重大事由而终止合同的规定,关于雇佣关系中机要职位立即终止的规定,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在工作完成之前随时终止合同的规定,关于附期限保证中债权人不迟延地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之义务的规定,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范围的规定等,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均具有范式作用,[31]即在这些问题上,格式条款的使用人不能够作出违反性的规定,否则以不生效力论。
      (六)非合同法规范的范式作用
      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不仅体现于任意性的合同法规范之内,而且同样体现于合同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领域,从德国判例的发展情况看,尤其表现在个人资料的保护方面:既然立法者意欲保护公民个人的身份资料,那么在相应的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传递相对人消极资讯之虞,如关于劳动关系终止的消极资讯,或者关于被判罚支付命令的消极资讯,则此种格式条款不生效力。[32]在上世纪90年代,在汽车租赁合同、伙伴媒介合同以及通信合同等合同中,德国判例更是加强了对传递身份资料之格式条款的控制。在隐私保护方面,关于相对人表示同意电话广告的格式条款,亦开始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禁止。[33]这些情况表明,法律规范的范式作用,尤其是任意法规范的范式作用,非为固定不变的范畴,乃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发展,这也正是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之于现实生活的反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任意法之于格式条款法范式作用的界限与消极性范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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