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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范在格式条款规制上的范式作用学毕业(6)

2014-06-10 01:23
导读: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任意法之于格式条款法的范式作用并不具有无限性,而是有其界限,也就是完全可以存在任意性合同法规范之范式的例外情形。例如,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任意法之于格式条款法的范式作用并不具有无限性,而是有其界限,也就是完全可以存在任意性合同法规范之“范式”的例外情形。例如,在自始不能的情形,以存在归责事由为限,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赔偿积极利益。但在下述情况下,必须突破这一范式:一个富有创新精神的年轻企业家自己发明了一种独特的生产方法,能够生产极其高效的除草剂,或者能够生产具有全新性能的机器,并且与若干顾客订立了相应的合同,但在具体安排生产时发现,按照当前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这种方法并不具有可行性,即无法生产出高效的除草剂和新机器。撇开应当归责的因素不计,在此种情形,按照赔偿积极利益的规制范式,恰恰是因为所允诺的给付在科学上或者在技术上不可能完成,使得积极利益的赔偿具有了特殊的意义,即这里的积极利益将会变得特别得高,甚至是异乎寻常得高,而这对于债权人而言,已经几乎近于是一个意想不到的“赠与物”。[34]如此,在给付构成科学或者技术不能的情形,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必须脱离积极利益赔偿的解决范式,以此使所获得的结果允当而合理。
      又如,无谓费用赔偿请求权的范式也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同样有其范式界限。若以德国民法典新债法第284条为例,则债权人可以不请求替代性的损害赔偿,而请求偿还自己因信赖可以获得给付所支出的、从正当角度看为可以支出的费用,但即使债务人不违反义务仍不会达到支出费用之目的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在实质性基本思想上具有范式作用,这是不存在任何疑义的。那么,若从其他角度看待,如从赔偿数额的角度看待,情况又如何?妥适的回答应当为:在偿还数额的问题上,这一规定不具有范式作用,也就是在格式条款中,使用人可以对这一规定作出限定或者改变。这是因为支出费用的多少与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直接相关联:在追求非商业目的的情形,如在追求奢华或者豪华目的的情形,“从正当角度看为可以支出的费用”可以很高,甚至可以非常高,这也正是奢华或者豪华的“制度”意义;而在追求商业目的的情形,则适用经济性准则,要求存在经济利得性,亦即“从正当角度看为可以支出的费用”应当越经济越好,越少越好,这与追求非经济目的显然完全不同。[35]如此,若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格式条款中进一步地降低或者提高所支出的无谓费用,那么尚不能够据此认定该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基本思想,也就是尚不能够认定其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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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如,合同解除不以应当归责为要件之范式同样有其界限:若债务人面对自己所有的顾客,或者面对自己的多数顾客,不能够完成合同中所允诺的给付,而按照合同解除权之范式,债权人可以逸行解除合同,那么债务人将面临大量的同时性解除行为,以至于企业将会因此而发生毁灭,如罢工、自然灾害抑或营业中断等情形,即为如此。在此种情形,债务人自然希望排除债权人的解除权,因为这属于债务人的正当性利益,故在法律上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36]也就是说,在诸如发生营业中断,而营业中断又不可以归责于债务人的情形,在格式条款中,可以背离解除权的范式,即虽然义务侵害不可以归责于债务人,但债权人仍然不能够解除所订立的合同。[37]
      至于消极性范式作用,也就是任意性合同法规范不具有范式作用的情形,则数量甚巨,因此无法枚举。这种“众数”作用也正是任意法之任意性的彰示和体现。然而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立法例上,不乏将消极性范式作用作为范式而加以规制的非理想情形。最为典型者为买受人在再履行方式上所享有的选择权:在买卖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形,买受人享有再履行的请求权,然则在再履行的具体方式上,即系除去瑕疵,抑或重新交付一个没有瑕疵的标的物,选择权由买受人享有,而非由出卖人行使。[38]然而出卖人最能够判断以何种方式可以比较可靠并且比较经济地实现无瑕疵这一目标;买受人的利益在于获得一个无瑕疵之物,而不在于出卖人据以实现无瑕疵目标的方式;若将选择权赋予买受人,则买受人很可能会选择一种比较昂贵的方式,或者选择一种不是很符合再履行目的的方式,而这又不会给买受人带来任何的利益。[39]当然,这里所称的选择权人应当为出卖人,而非为买受人,乃系基于一般买卖法上的法律规制,而非是基于消费者保护的理念,因为在后者情形,如在《欧盟消费品买卖指令》的框架之下,[40]再履行方式的选择权即为身为消费者的买受人享有,而不是由身为经营者的出卖人享有。基于上述认识,若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在格式条款中将再履行方式的选择权赋予出卖人,而非买受人,则这并不构成对法律规定之实质性基本思想的背离,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因为其在格式条款的规制上不具有相应的范式作用。[41]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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