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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3)

2014-06-18 01:23
导读:当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
当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13]但其具体的适用场合仍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部分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场合也并未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形。[14]

      (二)债权人基于代位权制度和侵害债权制度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具有法理和立法根据

      1.基于代位权制度的分析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15]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为债权人依据代位权制度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公司清算时债权人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法律责任也符合《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1条对代位权适用的构成要件要求。

     
首先,债权人对清算公司的债权合法。如前所述,清算中公司财产不能清偿而向出资瑕疵股东主张的债权是经过清算程序通知公告并经申报确认的债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债权。

     
其次,清算公司的债权已到期。(1)清算公司对出资瑕疵股东享有债权。股东对公司履行的出资义务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对该义务的违反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公司对此享有的是基于股东违反法定义务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侵权之债。(2)清算公司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债权已经到期。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依《公司法》第26条、第81条规定,股东认缴的出资可分期缴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部分应在公司成立时缴足,余下部分应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具体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虚假出资和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数额,对公司而言即为到期债权。而公司清算时,这些债权早已到期。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再次,清算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从法理上分析,公司清算时,清算人理应代表公司向出资瑕疵的股东主张其到期债权,要求其缴足出资或补回其抽走的出资。由于公司非破产清算中,清算人多由股东或董事担任。[16]实践中,他们通常就是出资瑕疵者,因而,往往怠于主张公司到期的债权,进而使得公司的清算财产减少以至不能或不足以清偿所欠债权人之到期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最后,清算公司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公司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一般而论,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为投资关系,“股东之出资义务系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负担之义务,与股东因买卖等非基于股东资格而负担之义务迥异。”也即“出资义务系以公司团体与其成员之股东间之关系为内容之义务,不得与股东资格分离”,但“一旦经公司请求给付或履行期届至,则成为普通债权,即得让与、出质、扣押或抵销。”[17]申言之,“股金缴纳请求权,其出资额既已确定,而且已届清偿期,或因履行之催告已具体化之特定出资额,则成为普通债权,得代位行使。”[18]如前所述,清算公司的债权是已到期的债权,且数额明确,故清算公司对出资瑕疵股东享有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2.基于侵害债权制度的分析
     
首先,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成立侵权法上的责任。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他人享有的合法债权为侵害客体,故意实施侵害行为,造成该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19]根据传统合同法理论,合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就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特定的给付,第三人作为合同之债以外的人,不发生侵害合同债权的问题。但自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国家或地区重新界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只在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效力,仅仅表明债权人无权以此项合同为依据,请求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但并不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前,第三人侵害债权可以成立侵权行为在各国已成定论。[20]债权既曰权利,即具有不可侵性。债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财产权利,也有着对世权的一面,即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负有不违法侵害的不作为义务。债权的不可侵性与债权的相对性并非不可容,前者系指债权的对外效力,后者则是指债权的对内效力。债的关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得无视或损害债权,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21]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其次,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的侵害具备第三人间接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第三人侵害债权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态。前者指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作用于债权,致债权人损害。后者指第三人侵害行为并非直接作用于债权人的债权,但是致债权人债权损害的情形。间接侵害又为分实体侵害、直接引诱与间间接侵害三类。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的侵害属于间接侵害债权之实体侵害,即第三人(股东)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方式侵害债务人(清算公司)的财产行为,直接损害了债务人(清算公司)的财产,致使债务人(清算公司)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间接的损害了债权。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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