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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6)

2014-06-18 01:23
导读:在公司清算实践中,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三种具体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债权人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追究出资瑕

     
在公司清算实践中,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三种具体的制度。本文通过分析指出,债权人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为依据追究出资瑕疵股东的法律责任欠缺法理和法律依据。而从诉讼效率和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考量,侵害债权制度较代位权制度更优。对于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应视股东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区别对待。当虚假出资未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的,由于公司不具独立法人格,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虚假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应承担其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差额范围内的责任。对于抽逃出资股东则应在其所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应在未来《公司法》或相关司法解释的修改中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注释:
[1]出资瑕疵是指法律在对股东出资设定了明确规则的情况下,若股东出资未吻合这些规则,股东用以出资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出资行为有瑕疵的情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第31条、第36条的规定,出资瑕疵主要包括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三种情形。出资评估不实是指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其评估价额高于出资财产的实际价额的情形。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表面上出资而实际未出资的情形。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且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的出资数额的情形。前两种主要为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后一种为公司成立后的出资瑕疵。
  [2]本文所指《公司法》均为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参见于晖:《论股东出资瑕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林天法:《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后的债权人保护和审判对策》,载万鄂湘:《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71页、第807页以下。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2002年12月9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指导性规范意见。
 
[6]参见施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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