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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4)

2014-10-29 01:13
导读:二、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固然鉴戒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理,但是并未作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划分。这是

二、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固然鉴戒了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理,但是并未作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划分。这是由行政诉讼自己的特点决定的。有的学者以为,在行政诉讼中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是由于第三人与原告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而不能把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把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时,则不成其为行政诉讼)。实践中,后参加诉讼的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诉讼主张,而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是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后参加诉讼的人具备起诉条件,可以列为共同原告。⒁依笔者之见,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由于该观点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为依据,不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事实上,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诉讼制度,当然会有同的运作方式。行政诉讼第三人既不同于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同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自己以为"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他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把原被告都当作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是他与争议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但他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他站在原告或被告的态度上,间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只要他支持的一方败诉,就有可能承担某种法律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据,则是他与他人争议的标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他提出的主张有两种可能性:1、既不同意原告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2、同意原告或被告的主张。当然,他也有可能不提出任何主张。当他支持的一方当事人败诉以后,也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某种义务。可见,机械套用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两分法"来划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是分歧适的。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当前,很多学者在学理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采取列举式的分类方式,难免挂一漏万,而且极易引起争论。我们以为,通过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进行概括式的分类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有人已经做了有益的尝试,如以"利害关系"为标准,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和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⒂也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三种类型: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或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和预决性利害关系第三人。⒃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不够直观、语意不确定、可操纵性不强等缺点。还应探索更科学的分类方法。
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诉讼实际特点,以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可以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如下分类: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二)义务关系第三人;(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由于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由于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某种权利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义务的行为。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方受到了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体处罚的一方。假如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起诉,则受害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假如受害人不服行政处罚作为原告起诉,则被处罚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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