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8)
2014-10-29 01:13
导读:与另外两种第三人相比,事实关系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简单。固然判决结果可能对此类第三人有预决性的意义,但他在诉讼中的作用更象一个
与另外两种第三人相比,事实关系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较简单。固然判决结果可能对此类第三人有预决性的意义,但他在诉讼中的作用更象一个证人,是一个处于广义当事人地位上的"证人"。他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一般也不会被判决承担实体性义务。
因错误批准或越权批准行为,使原告蒙受损失,原告要求批准机关赔偿损失的,一般要由原告另行起诉。如某国土规划部分批准某公民在某水库的泻洪区内建房,当该公民的房屋建成后,水利部分以为房屋建筑在泻洪区内,将影响汛期排洪,违反了水利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遂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由于该公民拒尽拆除,被水利局强制拆除。某公民以水利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国土规划部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假如该公民在诉讼中败诉。并终极以为自己的财产损失是由国土规划部分违法批准行为造成的,那么,对于该公民损失,在原诉讼中解决存在很多困难,应让该公民另行起诉国土规划部分来解决。⒆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上诉权题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笼统,即答应所有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均有权上诉。从前述观点可以看出,这样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第三人行使上诉权的范围,
不甚恰当。对于权利关系第三人,由于判决涉及到实在体权利义务,当然应该享有上诉权;对于义务关系第三人,只要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让他承担了实体性义务,他就获得了上诉权,反过来,假如判决并设有涉及他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他就不应当享有上诉权;对于事实关系第三人,就更是如此,他一般不享有上诉权。
①应松年主编:《行政
诉讼法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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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见前引应松年书第130-131页。
③胡锦光等著:《行政法专题》,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 ,第305-306页。
④参见王红岩著:《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悉》,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第32页。
⑤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第1版,第130-131页。
⑥一些行政法学著作将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概括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属于借用民法学的概念,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行政法学的概念,较为正确的表述应该为"个人、组织"。我国宪法也使用了这种表述方式。如《宪法》第4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初版,第102-103页。
⑦参见方世荣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8-169页。
⑧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案例。
⑨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丛》第1卷,第499页。
⑩见方世荣主编:《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166-167页。
⑾参见陈桂明、马怀德著《案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329-333页。
⑿这里使用了"可能提出"有关职权争议的主张的字眼,说明不是"必然会提出",也就是说第三人也可能放弃提出任何主张的机会。固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上未作区分,笔者以为,在行政诉讼法上作这种区分是很有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题目。本文在后面的讨论中,将对此题目进行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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⒀这不同于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行政机关因证实自己行为的正当性而提出的证实性诉讼主张。第三人提出这种主张与加进诉讼时提出的基本诉讼主张完全不同。
⒁胡锦光、杨建顺、李元起著:《行政法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06页。
⒂王红岩:《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析》,载于《政***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第33页。该文指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自己的权益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审判实践看,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指这种第三人而言。有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固然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