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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5)

2014-10-29 01:13
导读: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假如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假如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假如只有一部分被处罚人作为原告起诉,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属权利关系第三人。

3、行政确权案件的权属争议人。假如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而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4、行政裁决案件中强制性补偿案件、赔偿裁决案件的一方不服 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方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5、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的利益波及人,即被处罚人租凭他人房屋、租借(租用)他人运输工具、播放工具等实施某种行为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行为而向法院起诉时,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6、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的未起诉的许可争议人。假如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被许可人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7、行政合同被行政主体单方解除或变更的,假如相对方向法院起诉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利益波及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8、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案件中,被征收或征用的人之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主张权利的他人。假如被征收、征用的个人、组织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该他人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9、其他受到不利益处分消极影响的其他人。
(二)义务关系第三人

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中国大学排名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由于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被判决承担某种实体性义务,即被剥夺、丧失或减少某种实体性权利。

从概念可以看出,义务关系第三人包括两类:第一类是由于受到了授益处分的积极影响,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对原告的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讼中来。

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授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获得以前所没有的某种权利或某种行为资格的行为;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免除一定义务的行为。这种因授益处分的积极成为第三人的,就是第一类义务关系第三人,具体表现为以下情形:

1、行政确权案件中被确定享有权利的权属争议人(即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假如一部分权属争议人不服行政确权决定而向法院起诉的,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一方,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没有被确定为权利主体的权属争议人都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

2、行政许可(一般为排他性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许可权利人)。假如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另一部分许可争议人为权利关系第三人,被许可人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3、行政主体征收、征用土地后,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建设或使用的,被征收、征用土地的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则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使用单位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第二类是由于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根本不具备被告资格,而参加到诉中来。具休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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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政处罚案件中,与被诉行政主体有上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联合执法或协作关系的其他单位或者组织,如政党组织、行业协会等,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而向法院起诉的,与行政主体协作的政党组织、行业协会属于义务关系第三人。

5、在多个行政主体联合对个人、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只对其中一个或几个行政主体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建议将其余的行政主体列为被告,原告不同意,则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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