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6)
2014-10-29 01:13
导读:义务关系第三人。 6、行政委托关系中,行政机关因被委托组织的行为被起诉的,受委托组织属于义务关系 第三人。 7、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作出行政决
义务关系第三人。
6、行政委托关系中,行政机关因被委托组织的行为被起诉的,受委托组织属于义务关系 第三人。
7、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与执行主体(不包括法院)相分离的,任何一主体被诉的,未被列为被告的一方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8、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义务关系第三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被起诉的,则复议机关是义务关系第三人。
9、其他受到具体行政行为授益处分积极影响的个人、组织或参与了对原告作出的不利益行为的个人、组织为义务关系第三人。
(三)事实关系第三人
事实关系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某种牵连,为了便于查清事实,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这种第三人之所以让他参加诉讼,是由于与案件事实有某种关系,为了便于审理过程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不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违法还是正当,这个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有预决性的意义。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两个有牵连关系的处罚案件中,如本文前述的治安处罚例中,同一处罚主体实施了两个处罚行为,且案件事实有牵连,其中一案的被处罚人向法院起诉。为了便于查清事实,另一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的预决性意义表现在,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违法,对第三人的处罚行为亦有可能被撤销。反之,假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对第三人的处罚亦将被维持。
2、两个行政主体对同一相对方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决定,如其中一个机关批准,另一机关处罚的,假如对处罚机关向法院起诉,则另一批准机关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的预决性意义表现在,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违法,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当的,对相对方的处罚行为被撤销,批准行为被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维持。反之,假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第三人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实体性赔偿义务。
3、一个行政主体越权行使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致使原告起诉的,被越权的行政主体属于事实关系第三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该第三人的预决性意义表现在,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为越权,就意味着另一行政主体将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不能将第三人承担的这种诉讼结果简单地看作是"权利"或者"义务"。该结果兼有权利和义务两种性质,即对国家来说,是义务;对越权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而言,是权利。反之,假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维持时,第三人将承担任何权利义务。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诉讼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其基本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大体相似,但又因第三人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某些基本的诉讼权利义务,均与原告、被告相同,即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诉讼材料、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辩论、陈述和请求法院执行判决等诉讼权利,并应履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等义务。但是,第三人与原告、被告究竟不能完全等同,实质上,他们还有很大
的差别。
(一)权利关系第三人
权利关系第三人对行政诉讼所争议的标的提出独立的实体权利主张,是由于他享有实体权利。权利关系第三人在诉前同原告一样,享有起诉权。他参加到诉讼中来,仍然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他有可能以本诉中的被告为被告,也有可能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还有可能把本诉中的原告、被告都作为被告。实际上,他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个新的诉讼。因此,他应当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对待权利关系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实际上是把两个诉讼合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