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

2015-01-14 01:29
导读:反观日本,其情形亦然。固然其宪法第29条中的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沿袭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中的“不可侵犯”的用语,似乎仍然具有一定的近代不


反观日本,其情形亦然。固然其宪法第29条中的财产权不可侵犯条款沿袭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中的“不可侵犯”的用语,似乎仍然具有一定的近代不可侵犯条款的外观。[8]但从上述的历史沿革来看,它已经否定了财产权的神圣性、尽对性,并不具有近代自然法思想的内蕴。在这一点上,现实中的学说和判例亦都持有这种理解,并无存在争议。[9]

2、宪法上的涵义

以日本宪法第29条第1款为典型,不可侵犯条款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总纲式的规定。然而,具体而言,不可侵犯条款旨在保障作为一个客观的制度的财产权制度,还是作为一种人权的财产权呢?这就涉及到不可侵犯条款的宪法上的含义。从各国的宪法学说及其判例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

(1)制度保障说

制度保障(institutionelle Garantie[德])说的主要观点是以为:不可侵犯条款所确立的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并非旨在保障作为纯粹的个人权利的财产权,而是旨在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核心部分”;对于这个“核心部分”,即使国家通过立法也不能加以消灭或侵犯;然而,由于这种保障是一种对客观制度的保障,所以容许国家通过立法对财产权制度的非核心部分或非本质部分加以改变。[10]魏玛宪法时期的德国著名法学家K·休密特首倡了财产权的制度保障理论。[11]这种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提倡保障和制约相结合的“复公道论”。[12]

制度保障说对当代日本的财产权理论产生了深刻的。然而日本宪法学者并非简单地继续了K·休密特的古典的制度保障理论。而是与人权保障理论相互结合起来往考察不可侵犯条款的规范含义。战后初期,执一代宪法学之牛耳者宫泽俊义教授就以为,日本宪法第29条第1款的不可侵犯条款实在就是“在作为制度的保障而保障私有财产制度的条件下,保障各个人的作为基本权利或人权的财产权。”[13]这个观点迄今仍为通说。最高法院也采用了这个见解,在1987年的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中指出:宪法第29条第1款不仅是“对私有财产制度的保障,而且将构成活动基础的公民个人的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加以保障。”[14]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题目在于:作为一种制度保障,财产权保障所要保障的财产权制度的“核心部分”的具体是什么呢?有关这一点,日本学术界进一步了制度保障理论,从而产生出两种见解。第一种见解以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度保障说”,即以为宪法不可侵犯条款所要保障的财产权制度的核心部分即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度;[15]另一种见解则以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并不是私人财产权制度的本质要素,所以制度保障的宗旨并不在于保障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在于保障“人们在营构具有人的价值的生活上所必要的物质手段”,这才是不可侵犯条款所要保障的财产权制度的核心部分。[16]

(2)权利保障说

把财产权理解为一种纯然的个人的人权,以为不可侵犯条款的宪法含义在于保障作为人权的财产权,这种学说即所谓的权利保障说。

权利保障说的古典论述见诸于洛克的权的财产权思想,但随着近代自由国家向社会国家的转型,财产自然权思想在当代基本上已成为尽响。现代权利保障说维持了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这一观点,但扬弃了财产权的神圣性和尽对性的观念,肯定财产权的内在界限以及对其公共社会政策上的制约。权利保障说在英美国家的传统源远流长,[17]在当代法国和日本亦有极为深刻的影响。[18]

当代日本的财产权基本权利说是与制度保障说在相互交错的状况中展开,并在相互抗拮的过程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起初,部分权利保障说的论者本来就属于制度保障说的阵营,但随着讨论的逐步深进,权利保障说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说。

(二)制约条款

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大多都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社会性,肯定对财产权的公共制约。为此,制约条款的出现构成了现代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上一篇: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