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8)
2015-01-14 01:29
导读:[21] 参见野中俊彦、中村睦男、高桥和之、卓识胜利:《宪法》第1卷,[日本]有斐阁1992年版,第432~436页。 [22] 高原贤治:《国家中的财产权》,载《财产
[21] 参见野中俊彦、中村睦男、高桥和之、卓识胜利:《宪法》第1卷,[日本]有斐阁1992年版,第432~436页。
[22] 高原贤治:《国家中的财产权》,载《财产权与损失补偿》,有斐阁1978年版,第11页以下。
[23] 野中俊彦、中村睦男、高桥和之、卓识胜利,前引书,第433~435页。
[24]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编:《宪法》(3),[日本]有斐阁1975年版,第25页;另可参见松井茂记:《美国宪法进门》(第二版);[日本]有斐阁1992年版,第225页。
[25] 这从“麦克阿瑟草案”中也可得到侧面的印证。该草案第29条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可由国家收回公共所有”(原文为 “private property may be taken by the State for public use upon just compensation therefore.”)See[Reference] Macarthur’s Draft. Constitution of Japan,前引书,第102页。而日本现行宪法第29条第3款大英译文本中则为: “private property ma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upon just compensation therefore”同上书,第32页。除了“麦案”中“由国家”(by the State)以外,二者简直毫无二致。
[26] 但也有例外的无偿限制的情形。在美国,为了维护市民的健康和安全所实行的一些对私人财产权的制限,可以排除正当补偿的要件。这种无偿限制的权限,是属于police power的一个部分。(参见阿部照哉编:《比较宪法进门》,前引书,第196~197页。)日本也存在补偿要件的议论。一般以为,对财产权的制约,如属于财产权内在的制约,且并非对财产权所固有的效用的否定或剥夺,可不作补偿。有关讨论,可参见小林直树:《宪法》(新版)第2卷,前引书,第530~532页。
[27] 19世纪德国的制度下,损失补偿基本上采取完全补偿的方式。见小林直树,前引书,第533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28] 结城光太郎:《正当补偿的涵义》,[日本]《公法》杂志第11期,第84页。
[29] 农地改革是日本战后初期所实施的一系列有关改变农业用地财产权关系的政策措施,是美国占领当局所推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主要方式就是政府强制低价收购寄生地主的土地,然后再将之卖给农民,以废除严重阻碍农业的那种半封建的寄生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及与此相应的租佃关系,并代之以的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30] 高原贤治,《国家中的财产权》,前引书《财产与损失补偿》,第61页以下。
[31] 当然,这里所谓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或“正题、反题、合题”的三段式结构,并非完全等同于唯物辩证法中的三段式原理,而仅仅是对规范内在结构的一种认知模式或建构模式。
[32] “私人财产权”这一概念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的实行才出现的。根据日本学者西村幸次郎教授的研究,在此之前,宪法、民法以及相关的学术著述中,主要采用“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公民正当财产的所有权”这五种用语。参见西村幸次郎:《中国宪法的基本》,[日本]成立堂1989年版,第95页。
[33] 固然现行宪法也规定保护城乡个体劳动者、私营经济主体以及外国的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由此可以推定其中亦包括保障这些经济主体的生产资料,但条文本身却似乎不够明确。
[34] ,我国宪法学界有人指出这一点,详见胡锦光:《中国宪法题目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35] 有关中国现行宪法财产权损害补偿条款的缺失题目,亦可参见胡锦光,前引书,第168~169页。
[36] 在《中国宪法题目研究》一书中,胡锦光博士也留意到这个题目,并以为,应当把个人财产权纳进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见胡锦光,前引书,第166~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