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6)

2015-01-14 01:29
导读:另一方面,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收进、储蓄、房屋和其他正当财产的所有权”。如前所述,从概念上说,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


另一方面,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收进、储蓄、房屋和其他正当财产的所有权”。如前所述,从概念上说,财产所有权只是物权的一种主要形态,但并不囊括其他物权的种类,更不包含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这种保障对象限定性,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不相适应的。[34]

第二,规范体系的不完整性

现行中国宪法与上曾经存在过的三部宪法一样,其财产权保障规范仅仅由保障条款和制约条款构成,而缺失损害补偿条款。[35]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宪法规范与宪法实践的冲突和矛盾,终极使宪法规范本身走向一种“二律背反”的境地,即:假如在实践中对财产权的损害或制约不予补偿,已有保障条款则会受到挑战;反之,假如在实践中对财产权的损害或制约加以补偿,则又在宪法上缺乏明确而又直接的规范依据。

此外,现行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制约条款本身也具有繁重、零散和空泛的特点,在规范体系上与保障条款缺乏密切的关随着性和内在的整序性,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甚至不足以视为宪法中的制约条款。

第三,规范涵义的不确定性

在现代西方各国的宪法中,有关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一般都置于人民(或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而实行计划的传统主义国家,其宪法一般则将个人财产权保障的条款放进有关社会经济制度规定的部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障的规定,也是置于第一章总纲部分,溶进宪法有关社会经济制度的规范体系之中。与此同相就迄今为止,在我国所有宪法学教材以及有关著述的体例中,财产(所有)权一般也均未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列举和阐释。[36]

笔者以为:进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之后,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权已经作为一个主观的权利而得以天生和确立。基于其本身所固存的特定的宪法涵义,私人财产权保障规范更适合于纳进人权体系中加以制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四,保障制度的倾斜性

现行宪法既存在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保障的规范,同时也存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制度保障的条款,其第12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显然,相对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现行宪法对公共财产的宪法评价更为积极,就保障的程度而言,两种保障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倾斜状态。宣称“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传统的社会主义宪法对传统的资本主义宪法的一种对抗。然而,如前所述,“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实在是近代西方法思想的一种话语,本来就不适合于社会主义宪法的价值取向,在进进现代以后,连西方各国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均不沿袭这种用语。

此外,进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之后,宪法面临着严重的取向的抉择:一方面,自由放任主义已成为历史的陈迹,近代自由国家的时代也已一往不复返了;另一方面,产业的程度以及社会劳动的组织程度处于相对低滞状态,近代的课题尚未有待于完成。

财产权宪法保障规范的价值取向也应该客观地反映历史课题的具体要求。为此,我们必须克服那种企图跳跃“近代”而直接进进“现代”的跃进式的取向,又要心意一摈弃那种首先“近代”,尔后“现代”的历史阶段论式的取向,而应该采取近代课题与现代课题相互交融、近代阶段与现代阶段齐头并进的取向,从而在最大的限度上实现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规范理性。

三、代结语——有关财产权保障宪法条文的建议案

基于本文以上的的、和论述,笔者在此大胆提出三套关于财产权保障宪法条文的建议案,以此就教于学界同仁和有关人士,并期收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A、有关不可侵犯条款

(1):财产权不可侵犯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2)国家确实保障财产权不受侵犯。

(3)财产权受宪法的保障

B、有关制约条款

(1)行使财产权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上一篇: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