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息讼经验的现代鉴戒(3)
2015-04-06 01:09
导读:以***为目标,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古人以为,人类社会的运作应取法自然,探求其以指导社会实践,达到"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由于"宇宙本
以***为目标,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古人以为,人类社会的运作应取法自然,探求其以指导社会实践,达到"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由于"宇宙本来即有自然之秩序,即是一大调和",故人类也应合乎自然的规律,以***为社会的理想状态。"无讼"是***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映,"或者说,无讼是***在司法上的一个转用词,其意蕴和旨趣是一致的"。由于天道本***,故人性亦应平和,政府的责任就是通过教化、劝说、儆戒,使人们"反人性之正"。于是,古代司法官员致力于减少平息诉讼,将无讼的理想化为息讼的努力,以达到***无讼的目标。
以***为目标,将人际关系的维护放在首要位置。***同时也是一种处事态度,是通过协调、整合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其结果是使矛盾双方共存共赢。这种态度表现在息讼中就是将人际关系的和睦、社区秩序的维护作为首要价值。古人以为,社会***,必赖于人际关系***。单纯通过判决分清是非,并不能使矛盾真正得到解决,反而破坏人际关系,给当事人带来更大不幸,"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子虚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无论胜败,双方的后果都是不利的:"戕盾,敌盾毁而戕亦缺。鹬蚌持,蚌死而鹬岂生",《易经》中的诉讼"终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将人际关系的维护放在重要位置,以和为贵,以和解息"一时之忿",使社区秩序得以维护,人们的长远利益得到保障。
以***为目标,施教为先以减少讼争。教化为先是中国古代息讼思想的鲜明特点。古人以为,"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唯己是私,见利则竞","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教使民不争,且能化之于无形",靠重视教化,敦厚人心,才能"尽恶于未萌,而起敬与微渺,使民自徒远罪而不自知",达到减少讼争的目的。这种思想还表现在审判之外的"普法教育"上,如撰写《劝民息讼告示》、《戒讼说》、《饬发戒讼说檄》等;有些官员还采用其它形式的教化方法,如宋人吴自牧著《梦粱录》中记载:临安府官员将府治前州桥更名"懊来桥",以求"到讼庭者,到此心已悔也"之意。再如光绪《抚州府志·人物·宦业》载,康熙年间杜时禧为宁国知县,"爱民无讼,特建省气楼一所,延僧方丈,凡涉讼者必令寓焉,为僧劝释者半。"僧人"四大皆空",现身说法,俗人还有何争!以上种种,可见古代官员以教为先的良苦专心。
中国大学排名
(二)调解是古代息讼的主要方式。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和息",指在居中人斡旋下,双方均作一些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诉讼。史料记载,道光元年至三十年,顺天府宝坻县二十二件完整的户婚田土案件中,调解结案的占十一件,比例达百分之五十。明末广州府推官颜俊彦《盟水斋存牍》判词中"息词"就达八十八件,清代沈衍庆《槐卿判牍》中一百三十五个判例,尽大部分都是既判既息,调判结合。古代这种"由提倡无讼而发展起来的调处息讼,把国家与社会气力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解决民事纠纷的较好的方法,其制度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实施之广泛,在世界古代法制史上是仅有的"。
以情感化是调解息讼的主要手段。官员通过自身的言行或借助其他方式,使诉讼者内心受到触动,唤起其亲伦之情和知耻之心,反省自身错误,从而互谦互让自动停止纷争,平息诉讼。
亲临现场,借助人格魅力感化。在调处民间争端时,古代司法官员很重视亲力亲为,到当事人中间往考察实情、听取意见。袁守定在《听讼》中讲到:"乡党线人之下,必得其情,州县文案之问,未必尽得其情,是在民所处较在官所断为更允矣"。官员"送法下乡"会在当事人心中产生触动,促进案件的和解,由于古代法官作为治内的"父母官",具有尽大的感召力。官员到现场也有利于有效控制局面,因情制宜发挥劝导功能,这在群体性争讼中犹见成效。《清史稿·翁运标传》记载:运标谒选,得湖南五陵知县。尝有兄弟争田讼,运标方诣勘,忽掩涕。讼者请其故,曰:"吾兄弟日相依,及官此,与吾兄别。今见汝兄弟,思吾兄,故悲耳。"讼者为感泣罢讼。 以血缘亲族为媒,唤起亲伦之情。古代州县自理案件,多涉婚、田、继、财,相讼者常为邻人、亲友甚至父子兄弟,因此法官在调解中多以血缘亲族为媒,以期唤起其亲伦感情,谦让和解。如康熙年间灵寿知县陆陇其遇兄弟争财告状,并不用正常诉讼程序,"乃不言其产之如何分配,及谁曲谁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唤弟弟,彼唤哥哥","未及五十声,已各泪下沾襟,自愿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