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息讼经验的现代鉴戒(6)
2015-04-06 01:09
导读:第二、以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为重点,不断强化业务素质,努力丰富息讼技巧。据统计,基层法院有法官近15万名,约占全国法官总数的80%,审
第二、以基层法院尤其是人民法庭为重点,不断强化业务素质,努力丰富息讼技巧。据统计,基层法院有法官近15万名,约占全国法官总数的80%,审理的案件占全国法院案件总数的80%以上。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处在与人民群众密切接触的第一线,自然具备及时息讼的各种有利因素:当事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有调解的心理基础;争端初起,未在法庭相见而积怨成仇,气氛相对缓和,是及时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实践中,多数人第一次接触诉讼,尚未委托律师,提供的情况更为接近客观事实,易于法官把握案情,平息讼争。通过进步息讼能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减低诉讼本钱,节约审判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因此,应把重点放在基层。 强化业务素质,树立司法权威。美国最高法院***官杰克逊曾言:"我们不是由于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由于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法官形象对服判息讼有重大影响。古代法官作为治内的"父母官",在世俗领域和心灵空间具有双重权威,有助于判决被接受。当代法官并不享有这些自然的权威,必须努力增强法律素质,成为"专家";同时,必须适应社会生活多样性和案件复杂性的要求,为出色做好息讼工作而成为"杂家"。肖扬院长指出:"法官需要深进广泛地了解,了解社会,把握大局,把握形势,做一个头脑清醒、博学睿智的人"。法官通过丰富业务知识,进步综合素质,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树立起高尚道德、高超聪明、高明技巧、高度理性的智者、德者甚至长者形象。借助自身影响力和人格魅力,使当事人心理认同,胜败皆服,见判息讼。
增强息讼能力,进步司法水平。司法能力是"在法院工作中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要求,发挥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能作用的根本保证"。当代法官应增强处理纠纷的能力,进步息讼水平。首先,应进步法官利益平衡的能力。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不急于寻找所应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状况和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乃至社会利益进行全面衡量,进而做出哪一方当事人应受保护的判定。这是***意识、大局观念在司法中的具体化,也是实现"两个效果"同一的必然要求。其次,应进步法官驾驭语言的能力。语言是思维的外化,是沟通的媒介,高明的法官能够运用合适的语言,营造***的氛围,在与当事人的交互沟通中增进了解,促进案件的和解。古代司法官员在这方面给我们作了很好的示范。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明确要求,法官要重视庭前调解,庭中释明,判后答疑。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进步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公道运用法官释明权,进步答疑能力;注重把握情感与心理,进步接访能力等。再次,应增强法官文字运用能力。当代司法在此方面显有不足,大量司法文书干涩地引用法律条文,或者缺少逻辑分析,缺少道理的释明,或者满篇法律术语,当事人难以看懂。进步法官的文书说理能力,使一份判决书同时是一份普法宣传材料,达到"决本日讼以止明日讼"的效果。
丰富调解技巧,追求审判。调解是最重要的息讼方式,更为讲求技巧的运用。针对不同的纠纷,区分情况娴熟运用不同的。如针对、医疗事故等涉及专门技术的纠纷,可采用"判定型"调解。向当事人宣***律和有关的技术规定,还可请专家到场,作出专业判定,使当事人心服;对于社区、共同体内的纠纷,可采用古人常用的"教化型"调解,法官体现共同体价值和道德权威的姿态对当事者说服;针对家庭、亲朋之间的纠纷,可运用"型"方法,事先让当事者尽情地说出想说的一切抱怨和忿恨,以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净化效果,进而在平静下来后能反思己过,形成互谅互让的气氛,达到纠纷的解决。对此,古人曾总结道:"亲族相讼,宜徐而不宜亟,宜宽而不宜猛。徐则或悟其非,猛则益滋其恶。第下其里中开谕之,斯得体矣"。针对一般性质的纠纷,可采取"交涉型"调解方法,将处理过程的展开和合意的获得尽量委诸于当事者,使双方当事者减低期待,让当事者不致对终极合意产生强烈不满。上述针对不同纠纷和价值考量采用的不同调解类型,可用下图(图3)概括之。 对于优秀的法官来说,裁判案件不但是一种技能,"技近于道",便可达到艺术的境界。将说服教育与审判有机结合,寓教于判,以教促判,是最重要的审判艺术。我们应自觉强化司法过程中的教育环节,将说服教育工作贯串于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因势利导,探求双方的心理感受,在实践中摸索和把握息讼艺术,使"一次庭审便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宣传课"。 (作者为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