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3)
2015-08-21 01:13
导读:第二,我们以前经常说的,法学就是关于法的学问,其使命是为了帮助法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凡是历史上产生过法的国家或民族,都存在过法学这种观点
第二,我们以前经常说的,法学就是关于法的学问,其使命是为了帮助法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凡是历史上产生过法的国家或民族,都存在过法学这种观点是不对的,至少是不精确的。由于法学是一种由各种要素组合而成的体系,光有法律未必一定能产生法学,只有具备了那些必备的形态要素,才能以为已形成了法学;
第三,法律思想不即是法学,法哲学也不即是法学,它们都只是法学的一个形态要素,一个组成部分。在有法律存在的场合,可能有法律思想,或法哲学,但未必就发展起了法学;
第四,由于法学形态要素经常处在变动之中,因此,由其组合而成的法学形态也是非常丰富多彩的,决不仅仅是一种单调的、固定的模式。比如,有的法学形态,其法哲学可能非常发达,但其法条注释并不严谨、细密;有的法学形态,其法律注释学非常发达,但其法哲学可能非常贫乏;也有的法学形态,其私法部分的规定和解释可能很系统,但在公法方面没有什么成就,等等;
第五,由于决定法学的形态的终极要素是该的生产方式以及相对应的文化类型,而在世界上又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和文化类型,因此,在世界历史上就可能存在着多种法学形态。
八十年代初,我国法学界曾对法学体系展开过热烈的讨论,提出了诸多见解,如三分说、五分说、七分说,等等。⑨这里,“体系”一词,按汉语辞典的解释,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在中,“体系”一词是由system和setup两个术语来表示的,其中心意思为系统、制度、、秩序、分类等。法学体系,一般是指法学的部分法学分科的,是法学学科的内部结构,即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区别的系统”。⑩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学形态与法学体系理论相近,在表现法学的内部结构、组成部分方面具有相同点。但两者也有明显区别,概括言之,法学形态的外延比法学体系的要宽,后者主要侧重于其内部构成,尤其是各个部分法学分支学科的比例、与状况的,而前者除了这些之外,还要分析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和立法基础,其所运用的方***,表示其发展程度的原则和概念的运用情况,其据以存在的法学状态,法学主体即法学家阶层的状况,以及法学的学术研究氛围、终极价值目标等。在内涵方面,法学体系基本上是静止的、平面的,即法学体系是在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形成为一个系统以后,再来分析其各个组成分支学科的公道性,以及如何保持协调以使法学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更好地发展。而法学形态则注重于法学内部构成、组合的各种要素之间动态的、立体的发展变化上面,着重表现法学这门学科的状况和表现形态及它的产生与发展方面(当然,也包括法学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方面),因此,法学形态与法学体系是反映法学内部构造以及发展的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方面。笔者提出法学形态的题目,并不是玩弄概念游戏,而是试图在研究法学的构造与发展规律方面搞得更加细致一点,挖掘得更为深进一些。尤其是如同下面论述所表明的那样,在分析古代社会有否法学存在这一点上,法学形态理论有着法学体系理论所无法替换的作用。由于,在古代社会,其法学不管如何发达,几乎都只存在一个部分法学,或是
刑法学,或是民(私)法学,用法学体系的理论往分析,可以说是无从着手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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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上述法学形态的理论,世界历史上哪些国家和地区存在过法学呢?
让我们先来看看除之外的其他三大文明古国埃及、巴比伦和印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