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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6)

2015-08-21 01:13
导读:以上,证实法学的形成,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形成要素),假如没有这些条件,即使有了法典,有了法哲学,也不可能产生法学。另一方面,以上世











以上,证实法学的形成,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形成要素),假如没有这些条件,即使有了法典,有了法哲学,也不可能产生法学。另一方面,以上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也证实,法学形态是非常丰富的,在具备了一些法学形态的基本要素的条件下,由于各国和各个地区的其他经济和文化条件的不同,可以产生许很多多形态各异的法学。(32)










那么,古代的情况如何呢?





















按照法学形态的理论,中国古代无疑已经产生了法学。










首先,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成文立法。据比较可靠的史籍记载,我国在年龄时期,就有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前522)的《刑书》,前505年前后邓析(前545~前501)的《竹刑》,前513年晋国的《刑鼎》等。在战国,又进一步出现了由魏国李悝(前455~前395)编辑的比较系统的《法经》(前407年)。秦汉以后,以秦国的《秦律》和汉朝的《九章律》为开端,历代的同一的成文法典更是绵延不尽。这些法典,不仅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明确,而且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各种罪名和刑名以及从抽象的原则到具体案件的推理程序等等一应俱全。尤其是公元七世纪初制定颁布的《唐律》,其立法水平可以说在当时世界范围内都是数一数二的。










其次,与上述一点相连,的法典注释学出现得很早。由于有,就要执行;要执行,就必须对法律进行解释。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未被进侵、灭亡,法制没有中断等),成文法典的持续颁布,法制的长期发展,必然导致法典注释学的产生,在中国,自公元前三世纪前后的秦国开始,就出现了比较明确系统的法典注释学《法律答问》。至汉代以后,各大经学家开始了以经注律的活动,法学作品丰富,法学名家辈出,著名者有郑玄、马融、张斐、杜预、刘颂、郭躬、陈庞等。《晋书·刑法志》说:当时注释法律者“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可以以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注释学,是除罗马之外世界上最为发达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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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中国的法出现得也很早,远在西周,就出现了“天罚”、“明德慎罚”等法哲学思想。到年龄战国时期,随着各个学派的崛起,百家争叫的氛围的出现,中国古代的法哲学达到了一个壮盛的阶段,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道家、墨家、名家,都对法的起源、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现象的关系,法、刑、律的关系,以及法的客观性、同等性、公然性、稳定性等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阐发了各自的主张。秦汉以后,关于法的本质、法与道德的关系,以及肉刑的废复、复仇是否可行、株连与反株连、支属应否包庇、同罪异罚与同罪同罚、刑讯的限制与否定、“司法时令说”的得失、赦与非赦等题目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尽管这些争论中探讨的大多是刑法题目,但其中包含着的人们对法的根本见解这一法哲学态度是不容置疑的。










此外,中国古代的法律起步也比较早,早在年龄战国即已出现。据史籍记载,邓析就曾聚徒讲授法律知识,***多达数百人。固然荀子教学生以儒家经典为主,但韩非和李斯在他那里学了法律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秦始皇同一中国以后,固然对文化采取了独裁主义的态度,但从“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33)来看,法律教育未曾中断。而三世纪魏明帝采纳卫觊的意见,设立律博士以后,中国的法律教育更是有了专门的组织,得到了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以后,固然各个朝代的律博士称呼不一,所在部分经常变动,规模人数也不一致,但一直到元代,中心政府的以大理寺(隋)、国子监(唐、宋)为中心的高等法律教育一直没有中断过。法律教育的实施,对法律的制定、施行,对法律的、解释,以及对法律的宣传和所起的积极,是不可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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