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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形态考——“中国古代无法学论”质疑(7)

2015-08-21 01:13
导读:最后,在中国古代法学研究中,所用的也是非常丰富的,逻辑的、的、社会的、比较的以及技术检验的,这些在张斐(公元三世纪中叶人)的《律注要略》











最后,在中国古代法学研究中,所用的也是非常丰富的,逻辑的、的、社会的、比较的以及技术检验的,这些在张斐(公元三世纪中叶人)的《律注要略》、长孙无忌(?~659)等人的《唐律疏义》以及宋慈(约1186~1249)的《洗冤集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同时,在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术语的创制、阐明方面,中国古代的成就也是令众人瞩目的,张斐在上述《律注要略》中对20个刑法概念的诠释,以及《唐律疏义》对各种罪名、刑名的说明,其水平令今人都叹为观止。此外,在中国古代,与法典注释学和法哲学相关的其他学科也已露萌芽,如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实可算是一篇篇水平高超的法制史论文;《管子》一书中提出的“仓禀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34)不能不说已包含了法学的观点;白居易(772~846)等人的针对社会时弊而提出的法律对策的论文,也已经涉及到了法社会学的思想。当然,由于中国特殊的国情,上述这些思想未能发展成为近西方的法史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而且在这里将它们相提并论也似有牵强比附之嫌。但这些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通过上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不仅具备了法学存在的必备要素,而且具备了相应的各种一般要素。古代中国人在这个领域创造的如此丰富的思想文化成就,使我们无论如何也无法否认中国古代法学的存在。因此,笔者以为,中国古代不仅存在法学,而且还是一种比较发达的法学形态。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那么,为什么有些同道还是以为古代没有法学呢?看来,除了列出中国古代法学存在的表现之外,还必须阐明中国古代法学与其他各种法学在形态上的区别与特点,这样,我们才能对这个有更深一层的理解。










首先,让我们列表来比较一下中国古代法学与古代罗马法学、伊斯兰法学和近代西学在法学各形态要素上的相同点与差异。










法学形态对照图










以上所列固然非常简单,但从中已可以大体得知中国古代法学的一些基本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的法学,是建立在小农为基础的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商品交换不发达,宗法体制盘根错节,主要权力都集中在地主阶级的总代表天子手中,臣民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成为维护君主独裁统治和确保秩序稳定、***的工具。这一切,都造成了中国古代法学的特殊风采和基本性格,形成了与古代罗马以及近西方法学不同的特点。










第二,中国古代的法固然起步早,一以贯之,但它的基本态度在于论证法律在宗法家族体制中的地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在统治人民、平息纠纷、弹压敌对分子中对道德的辅助作用,而从来没有往如何保护国民(中国古代未曾出现过“公民”,所以我们只能使用“国民”一词)的权利和自由题目,也没有取得过独立于伦理和的地位。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哲学实质上是一种伦理法哲学、政治法哲学和刑罚法哲学。全面阐述中国古代法哲学的特点需要专门写篇论著,这里只能点出上述三个特色,以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古代中国法学和古代罗马法学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有那么巨大的不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中国古代固然很早就出现了成文法典,并且在以后的发展中这个传同一直绵延不尽,但中国的法典,从年龄战国的《刑书》、《刑鼎》、《法经》,到秦律、九章律、魏律、晋律、唐律以及以后各个朝代的法典,都是刑法典或是以刑法为核心的法典,调整民事关系的私法规范很少,而且尽大部分民事法律规范是处理民事题目的刑法规范。(35)在这种状况下,中国比较发达的法律注释学只能是刑法注释学,它不是为如何保护国民的权利出谋划策,而是着重于研究如何更好地完善其律(律文)这个刑事弹压的工具。(36)这样,尽管中国古代的法律注释学十分发达,但其性格和面貌与古代罗马或近现代西方的却是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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