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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2)

2015-08-31 01:43
导读: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所言:“我们过往所发生的各种

这种人治型政治体制扭曲了人民的政治参与热情,抑制了***政治的发展,导致了二十多年来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失误。诚如***所言:“我们过往所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题目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⑵而法制现代化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政治,因此,改革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完善一系列***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客观要求。
3.与稳定的两难选择。秩序和稳定是任何一个实现宏观治理的基础性条件。固然发展和改革是当今面临的最重要的使命,然而这两项任务的实现也都要求有一个安定团结、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但是,改革是一个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体制的转换导致了利益结构的重新调整,在原有旧体制下长期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式被打破,伴随而来的是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复杂化,从而引起各种局部利益的矛盾和冲突。这些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正确、公道的调节和处理,在一些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法制化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就是人人在法制原则下往思考和行为的社会秩序状态,同时,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是从制度层面上对我国的、体制进行重新设计和整合的过程,它既以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为基础,又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并以制度的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果。选择什么样的价值目标,既促进改革,又保持社会的稳定,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
4.浓厚的封建人治传统和和几乎空缺的现代法建制设。中国封建社会有着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自给自足的经济,家国一体化的集权体制,“三纲五常”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观念构成了封建社会三位一体的超稳定结构。它给我们留下的是各种各样的封建主义文化遗产。在法律制度方面最典型的是,以人治为核心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立法、行政、司法合一的独裁体制,刑民不分的法律体系,“刑不上大夫”的刑罚制度,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观念,惧讼、厌讼的民众法律心理,等等。到了近代,在西方思想下,中国也曾出现过呼唤***和法治的思潮,但是由于缺乏经济基础和社会变革的支持,在中国始终未建立起现代意义的法律制度。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向法制现代化迈开了重要的步伐。但是,随着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规定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开始了对“法治”、“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罪刑法定”等所谓“资产阶级法治观”的批判,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潮泛滥。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所面临的是几乎空缺的现代法制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不仅数目少而且残缺不全,作为根本***的宪法充斥着左倾思想的陈词谰言,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本法律付诸阙如;司法体制遭到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辩护制度、律师制度被废除。司法机关的职能被简单化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的“刀把子”;现代法治观念十分淡薄。人们不仅缺乏现代社会应有的公民权利观念和遵法意识,甚至对法律的权威性都丧失了信心。
二、法制现代化道路的中国特色
中国法制现代化起步阶段的背景,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熟悉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的渴看,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缺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看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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