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5)
2015-08-31 01:43
导读:法制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
法制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展开的中国变革,实际上是要完成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也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由于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熟悉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的法治理念的理想主义,又可以唤起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艰难进程中消极主义者的信心。
注释:
* 杨亚佳,1955年――,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方向:宪法、行政法。
陈晓玉,1955年――,
河北师范大学德育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党的建设。
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197页
⑵ 《***文选》第2卷,第293页
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1页
⑷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第135页,群众出版社,1995年
⑸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⑹ 《***文选》第3卷,第116页
⑺ 同上,第110——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