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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4)

2015-08-31 01:43
导读:首先,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进步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

首先,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进步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心和小平同道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进步,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同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假如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同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进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经济政治环境答应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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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均匀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确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回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低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遵法 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目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纵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部分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很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职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职员以为“法治”就是依法治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以为“法治”就是规行矩步的遵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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