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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3)

2015-08-31 01:43
导读:我国法制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至公民的政治

我国法制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至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正当化、公道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条件。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和薄弱的***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主义***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进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题目。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进步,综合国力遇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终极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进步。由于,“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同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看的进步,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重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的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假如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题目。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同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公道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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