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国际投资争真个处理(3)
2015-09-14 01:32
导读:3)外国投资者可在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院中,提起对东道国的诉讼。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常设复审机构(Standing Applellate Body′s Review)是不
3)外国投资者可在东道国以外国家的法院中,提起对东道国的诉讼。而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设立的常设复审机构(Standing Applellate Body′s Review)是不同于司法性质的机构的。由于当争端一方提请上诉复审程序时,似乎更像司法性质。然而,上诉复审机构的复审结果也不具有法院判决的强制力,由于对复审结果不眼,经DSB授权,援引解决争端程序的一方还可使用自助式的报复手段。
4)外国投资者可在用尽当地救济与国籍持续原则的条件下,由本国国家来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向东道国提起国际请求。这是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中所没有的,而专家小组(Panels)解决争端机制却是国际投资解决争端方法中所没有的。DSB以为:假如争端双方一致以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提出建立专家小组的要求。一方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秘书处指定的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政府和非政府职员组成。为便于选择专家,秘书处备有符合专家资格的政府与非政府职员名单,专家小组的职责是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议)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解决争真个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60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一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
外交保护与专家小组相比较(仅就方式上比较),似乎专家小组更灵活。但需留意专家小组既不同于调解性质也不同于仲裁性质,由于专家小组无调解任务, 其报告也并无仲裁裁决的效力,当争端一方对其持有异议时,还可提请上诉复审程序 。
5) 补偿在国际投资中涉及的不仅仅是解决争真个建议,而且是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题目,美国仍坚持必须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迅速(Prompt)地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包括现行的习惯国际法 坚持公道 (Reasonable Compensation或Appropriate Compensation)的补偿。世界贸易组织解决争端机制的补偿(Compensation)仅是一种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偿谈判,也即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公道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足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议)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一致拒尽该项要求 。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总之,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方法中的交叉报复固然增强自助性质, 但是一种实力政治的体现。这一点上,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却只使用非强制性的手段(法律与政治手段)。但DSB的专家小组上诉复审中的灵活性及加快程序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
四 ICSID 的争端解决机制产生的原因
6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相对繁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大量的游资需寻找市场;一些家在独立后努力发展,急需资金,从而形成了60年代的投资大发展时期。然而传统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真个不符合双方的利益 , 另一方面,这类争议在实践操纵中较为复杂和棘手, 其往往出现在适用, 外国私人投资者与国际法庭中有无出诉权, 以及如何执行国际法庭裁判国家败诉的决定等。加上双边条约也出现了技术上与程序上的困难 。为了能够弥补上述传统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真个方法与双边条约出现的技术上与程序上的诸般“缺陷”, 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在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积极倡导和主持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订和缔结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
五 ICSID的组织,规则与地位
(一)、组织机构
“中心”由下列的组织机构组成:
1、行政理事会
行政理事会由全体缔约国的代表组成。在进进行政理事会之时,该缔约国必须具有下列之一身份:a.世界银行的会员国; 或b.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世界银行行长为行政理事会主席,缔约国派驻世界银行理事会的理事和副理事,同时为“中心”的代表和副代表。理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和制订“中心”调解和仲裁规则,确定“中心”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以及“中心”的行政及财政治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