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澳门国际投资争真个处理(5)

2015-09-14 01:32
导读:4、调解或仲裁程序进行地: a. 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为“中心”所在地即美国的华盛顿。 b.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为常设仲裁法院所在地即荷兰的海牙,或任何


4、调解或仲裁程序进行地:
a. 若双方无特别约定,为“中心”所在地即美国的华盛顿。
b.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为常设仲裁法院所在地即荷兰的海牙,或任何其它已与“中心”订有协议的公私机构所在地。
c. 调解委员会或仲裁庭在同秘书长磋商后所批准的任何其它地点。

5、 程序的选择:
(l)双方可以约定先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再求助于仲裁。
(2)在仲裁进行中,双方可以和解解决从而撤销仲裁程序。双方也可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将和解协议裁进其中 。在选择调解程序后,当事进双方也可以约定调解报告具有拘束力。

(三).基本功能与法律地位
国际中心的基本功能与法律地位是:
(1) 中心的宗旨是为缔约国和其它缔约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真个调解和仲裁提供便利,因而国际中心并不直接参加调解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解和仲裁。
(2) 中心基于公约而设立,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它有法律能力,包括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理动产、不动产的能力以及法律诉讼能力 。
(3) 中心在完成其任务时,在各缔约国领土内享有公约规定的宽免与特权。“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宽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中心”的档案及通讯权利应不受侵犯;“中心”资产、收进及《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应免除一切税负和关税。“中心”的行政工作职员在执行公务时的一切行动,享有司法宽免权;他们假如不是所在国的国民,则应享有缔约国给予其它缔约国同等级外交代表的同等待遇,在移民限制,外国人登记要求和兵役义务上享有宽免权;在免于外汇限制和旅行方面享有同等级外交职员的便利,其补助、薪金或其它报酬免于征税 。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六、ICSID 管辖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中心”管辖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权,而是一个借用语,用以指“中心”受理调解与仲裁案件的条件及范围 。
根据《公约》第25条1款的规定,“中心管辖适用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组成部分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当双方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由上可见.“中心”管辖权终极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一)、 强制性条件
强制性条件视作为“中心”管辖权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主体适格:
适格主体一方为《公约》缔约国 (包括其指定的下属单位或机构), 另一方则为其它缔约国国民(包括人与法人):
a) “缔约国”: 所谓“缔约国”是指在其与投资者约定提交“中心”管辖时,或在仲裁程序被提起时已正式加进《公约》的国家,因此只有《公约》批准国才能成为适格的缔约国。假如可以预料有关国家不久将会加进公约,而另一方是另一缔约国国民.则双方也可以有条件地约定提交“中心”管辖,即一旦该国正式加进《公约》,则该提交条款自动生效。
b) “组成部分或机构”: 作为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缔约国,其范围还包括该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只要批准《公约》,即可成为“中心”程序确当事人。此外,它尚得自由决定其“组成部分或机构”成为“中心”程序确当事进。对于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公约》未下定义而给缔约国以自由裁量权。根据《公约》25条1款和3款,组成部分或机构成为“中心”程序确当事人须通过以下程序:即缔约国把特定的自以为合格的公共实体通知“中心” ,而且此实体表示同意“中心”管辖,同时该缔约国必须在同意作出之后予以批准(除非该国通知“中心”不需要这种批准)。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c) 国有的指派题目: 这里,最需要留意的是关于国有企业的指派题目。国有企业可以因本国政府的指派而成为“中心”程序确当事人,一国政府指派本国国有企业成为“中心”程序确当事人,即使得国有企业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争端得以利用“中心”程序加以解决。但是这种指派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它意味着该国政府依据《公约》承担义务,确保国有企业遵守《公约》的有关规定,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在一国作出上述指派之前,需充分估计到要由此而为该国有企业承担国际责任的法律后果。指派的变更或撤销题目。在某一缔约国指定某一企业或机构为“中心”程序确当事人以后,假如该企业存在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如被解散或被合并,该国政府对其的指派是否发生变化?同时,某一缔约国对某一下属单位或机构指派为“中心”程序确当事人的同意予以批准以后,是否有权撤销这种指派? 一般而言,当事人发生变更时,之前的指派无效.应该重新指派。而关于指派撤销题目在学术上意见不一。印度学者以为,指派与提交“中心”管辖的同意不同,它是单方的行为,缔约国可以撤销其已作出的批准。这是合乎国际法的基本的,国际法答应主权国家做出合乎法律规定的法律行为,再依一定的法律撤销其行为。
上一篇:浅议进世后律师业发展的几个题目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