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新思考(3)
2015-10-27 01:15
导读:3、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未来政治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可以想见,在今后数十年中,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世界政治格式的变化,中国未来***政治制
3、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未来政治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可以想见,在今后数十年中,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世界政治格式的变化,中国未来***政治制度的演进或许会有某些变数,比如由单一制国家向联邦制国家转变的可能性,由于“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政治筹划和制度设计,已经将中国自秦汉以来一向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适度地结合了起来,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说,“一国两制”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国家,而是具有联邦制的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或者中华民族大家庭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等等。假如确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将其纳进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构架,可以为国家未来的政治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使我们的政治制度构架能适应更多的可能性。
基于这样的熟悉,笔者以为,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进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从未来着眼将大大进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包容力,拓宽国家未来发展空间,扩大中华民族同一阵营,形成开放包容的政治制度格式。
三、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的建议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先进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对现有经验进行总结,吸纳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成果,形成中国特色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体系。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解释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础是其法理的公道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是《宪法》的认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理应涵盖一切子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宪法》中其它一些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居于重要位置的“四个坚持”、以及随后章节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生养政策等一些内容,并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对应内容也存在抵触。因此,从长远来看,假如承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可能需要修改《宪法》以利基本法立足,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将受到质疑,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难以长久立足。
中国大学排名
修改《宪法》的目的及基本要义是为特别自治区谋求一种公平的、正当的存在方式。理论上,“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条件,“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从现实格式来看,香港、澳门的自治模式却是“两制”实而“一国”虚,港澳地区对于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衡的。假如实行“一国两制”导致不同区域的国民待遇相差悬殊,则是人为制造了一个特权区域,更严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野正当化、永久化、固定化,违反了最最少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大陆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做从长期来看所能解决的题目也许还没有带来的题目多,为此,需要探索中心与特别自治区的规范化分权:要维护中心权威,克服地方制度差异性引发的消极后采,处理好地方制度多样性与国家整合的关系:要科学公道地划分中心与地方的权限,克服中心权力或地方权力过重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应机制,使中心与地方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公道、公平的多边游戏规则,并将其上升到普适性的宪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