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优先(2)
2015-11-01 01:27
导读:建立欧洲同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竞争政策有着明显影响。由于这个条约之后,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受到了很大重视。条约不仅在其第3条对产
建立欧洲同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对欧共体竞争政策有着明显影响。由于这个条约之后,欧共体的产业政策受到了很大重视。条约不仅在其第3条对产业政策作出规定,即欧共体的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还通过条约第157条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政策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其具体规定有三个条款:
(1)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关注,为进步欧共体产业的竞争力需要必要的条件条件。为实现这一目的,共同体关于建立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制度的导向是: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为欧共体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创造和发展提供良好条件;为企业合作提供良好条件;推动在革新、研究和技术发展领域充分利用产业潜力的政策。
(2)在欧共体委员会参与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当相互协商,并在必要情况下协调它们的措施。委员会可以使用所有的便于协调的必要措施。
(3)为实现第1款之目的,欧共体实施依条约规定而提出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理事会可以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并在听取欧洲议会和经社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意见一致的表决,支持成员国为实现第1款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推动共同体的产业结构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状况,推动高科技和新型产业的发展,消除地区间的经济不平衡状态。由于产业政策夸大的不是如何维护现存的市场结构,而是如何推动一个有竞争力的市场结构以及对社会资源如何进行更好和更公道的配置,欧共体委员会将产业政策经常称为是“积极的竞争政策”。欧共体委员会推动“积极竞争政策”的措施有两个,第一是对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实行宽免,从而使之正当化。比如欧共体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3款的规定,对很多限制竞争协议给予集体宽免。第二是在某些经济领域实行财政援助或者批准成员国在某些方面的国家补贴。委员会固然不答应成员国在国家补贴方面开展竞争,特别是不答应成员国在经济萧条或者高失业率期间开展国家补贴的竞争,以为这种补贴是以牺牲高效率的企业为代价维护低效率企业,从而损害欧共体市场的同一性和企业的效率,但另一方面,委员会又多次从欧共体的角度对国家补贴进行积极的评价,夸大欧共体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冲突
然而,产业政策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总是积极的竞争政策。欧共体条约第157条就存在着很多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冲突的地方。例如,根据该条第1款,欧共体的活动应当“便利欧共体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欧共体的实践中,这实际就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者个别企业给予补贴或者实施其他优惠制度,这显然与条约第87条第1款存在矛盾。此外,根据这个条款,共同体应当“对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其措施就是对那些根据条约第81条第1款被禁止了的卡特尔给予宽免。假如欧共体的企业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在高科技领域与美国和日本的企业相竞争,这个政策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假如这样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加强欧共体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种方式则完全可能导致欧共体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或者支配地位,这就与欧共体的竞争政策存在着严重的冲突。例如,欧共体推动高科技的产业政策对于其他不被视为高科技或者关键技术的企业就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由于这些企业由此就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此外,欧共体委员会推动的企业合作也是与欧共体竞争政策相背离的。由于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很可能就是它们相互在价格、数目等方面限制竞争性的协调。假如欧共体内相互合作的企业受到来自第三国企业足够大的压力,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就会继续存在。然而,这是以欧共体实施自由的对外贸易政策为条件条件。
事实上,由于担心欧共体企业的产品竞争不过第三国产品,欧共体委员会在对外贸易领域经常以反倾销政策为武器,对第三国质量好而价格便宜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保护欧共体市场上生产能力过剩的行业。这种自我封闭不仅降低了欧共体市场的竞争强度,损害了欧共体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还导致欧共体市场的产品价格普遍很高,损害了欧共体消费者的利益。当欧共体的产品不能进进外国市场时,欧共体委员会会更加努力地保护欧共体市场,或者通过出口补贴的方式,推动欧共体的产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