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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优先(4)

2015-11-01 01:27
导读:此外,欧共体条约还特别夸大共同市场,或者称为内部市场,如条约第2条、第4条、第7条和第14条的规定。条约第2条明确指出,建立共同市场是实现共同体


  此外,欧共体条约还特别夸大共同市场,或者称为内部市场,如条约第2条、第4条、第7条和第14条的规定。条约第2条明确指出,建立共同市场是实现共同体7项任务的一种方式。这种夸大不仅说明共同市场在条约的和制度方面的重要意义,而且也进一步说明竞争政策在欧共体市场的优先地位。由于没有竞争就不可能建立乃至维护共同市场。共同体的其他政策如环境保护政策、地区政策、产业政策等固然也是出于维护共同市场的目的,但是在共同体市场内,假如没有保护竞争的制度共同体市场就不会存在下往,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包括产业政策相比,便处于优先地位。欧共体法院在其一系列判决中也多次夸大竞争对于建立共同体市场和实现经济主体机会同等的重要意义。这些判决说明,共同体的目标是建立一种竞争不受歪曲的制度,共同体的其他目标只能在这个目标的基础上得以实现。因此,欧共体条约第3条提出的各种政策或目标不是处于同一等级上的。

  最后,欧共体的基本权利也可推导出竞争在欧共体法中的地位。欧共体成文法固然没有对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条约第220条规定,欧共体法院在解释和适用条约时要保证维护基本权利。根据欧共体学者的熟悉,除了其他权利外,欧共体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指经营自由、所有权自由和择业自由的权利。由于这些基本权利只能在一个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下得以实现,因此,即便欧共体条约中没有关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作为秩序的欧共体法也必须建立在竞争的基础上,必须把竞争作为实现共同体任务的一种制约机制。由此出发,欧共体机构在执行条约时固然也要考虑欧共体的其他政策,例如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74条的规定考虑保护环境的政策,但是,欧共体条约显然没有将这些与竞争无关的政策放在优先地位。而只是规定,欧共体在考虑竞争政策时应当同时考虑其他政策。这即是说,欧共体的各项政策固然存在冲突,但这些冲突不是决定性的,竞争政策在事实上总是处于优先适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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