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违法行为(2)
2015-11-05 02:23
导读:人民法院职务违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笔者以为在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职务违法性审查时,应留意下列几点:第一,
人民法院职务违法行为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笔者以为在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职务违法性审查时,应留意下列几点:第一,其违法行为是否是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只能构成损失补偿的理由,而不会导致国家赔偿责任。第二,人民法院以外的原因引起当事人的权利受侵犯的,不能申请赔偿确认。例如,假如是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债权人提供用于保全或执行的标的物错误、法院保全的财产被当事人或其他人转移、毁损而引起权利人的损失等,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范围。第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违法行为是一种具体司法行为,除了积极的作为以外,消极的不作为也可以构成。例如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均属消极不作为。
(四)引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行使职权的违法性,是引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根本原因,是确认其行为违法的主要构成要件。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履行职务的行为具有违法的特点,即引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违法执行职务行为。在确认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行使职权行为不符正当定程序、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行使职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职权,即出现了《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举的15项违法情形。据此,笔者以为在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应以《规定》第十一条作为判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是否违法的标准,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司法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原作出的司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是否符正当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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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行为进行违法性审查时,应同时查明作为因的违法司法行为和作为果的损害事实。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且这种因果关系需限定在直接因果关系上。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违法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应存在逻辑上的直接关系,但并不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只要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一个较近原因即可认定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司法行为的违法性认定不仅要经得住程序公平、正义的推敲,也要最大程度的实现实质公平、正义。在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时,要深刻领会《规定》精神,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行为具有违法主体特定性、损害事实客观性、职务行为违法性等特点,正确判定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的司法行为是否违法。同时,笔者以为还应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职员违法行为的免责情形。这样既有利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明确把握认定违法行为,又昭示申请人假如其提请确认的行为属免责情形将不予以确认。
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由特定确当事人对特定的事项所承担的提供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提供证据时,则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制度 。公道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实体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而且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公道分配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