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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违法行为(4)

2015-11-05 02:23
导读:第二,在申请确认法院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提供对司法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和结果的证据材料,并公道说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

第二,在申请确认法院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提供对司法不作为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和结果的证据材料,并公道说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这里需要留意:申请人仅对损害已经发生、损害是由司法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造成损害的不作为行为的正当性题目应由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申请人应对违法司法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人民法院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
法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这就不仅要求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同时也要求被申请的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履行其举证义务,公道承担其违法责任。然而,在实践中,一旦确认人民法院的行为违法,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其自身利益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定影响。为此,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可能为掩饰其违法行为,会以消极的态度规避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包括对应该举证的事实不予举证,或者举证时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情形。在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面对被申请的人民法院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的情形,应该如何处理呢?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其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规定》并未昭示,笔者以为人民法院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应当以举证不能论处,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负有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并且在能够履行的情况下而没有在程序上履行或在法律对举证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确限定的情况下的不及时履行的消极行为。即人民法院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规避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依据举证责任颠倒原则,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在确认案件审理中应当承担提供证据证实其司法行为正当,提供证据证实其违法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作为诉讼活动的指挥者与组织者,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阻碍作用及后果较其他诉讼主体更为严重。人民法院不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对其法定举证责任进行规避必然会对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及诉讼目的的实现起到阻碍作用,其造成的后果不仅表现为对当事人正当权益与诉讼权利的侵犯,更主要表现为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公然违反与侵犯,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大学排名
第二,人民法院在赔偿确认案件中承担的是说服责任。举证责任分为说服责任和推进责任。说服责任又称法定责任,这一责任由实体法规确定,被确定有说服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必须提供证据充分证实,使法官确信其主张成立。假如承担说服责任确当事人在法定诉讼期间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诉讼主张成立,法官则必然得出其主张不能成立的结论 。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是以对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正当性审查为核心,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是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待证事实,是确认案件的诉讼标的,按照举证责任颠倒原则,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原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其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说服法官对被申请确认的司法行为正当性形成确信,否则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据此,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赔偿确认案件中承担的是说服责任。因此,假如人民法院不能证实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确认请求人公道说明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成立,人民法院将承担举证不能所带来的相应的法律后果。而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违法性只负推进责任,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则承担主张可能不能成立的风险,但不必然败诉。

文献资料
引自陈新民《国家机关或其工作职员的侵权责任分析》一文
引自梁冰《不作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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