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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违法行为(3)

2015-11-05 02:23
导读:(一)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 民事侵权诉讼中有“举证责任颠倒”一说,脱胎于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当然也可以适用“举证责任颠倒”。《

(一)人民法院的举证责任
民事侵权诉讼中有“举证责任颠倒”一说,脱胎于民事赔偿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审理,当然也可以适用“举证责任颠倒”。《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说明。 “这一规定实质上规定了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举证责任颠倒原则成为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即由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司法行为是否违法由被申请确认的人民法院自己找证据辩解。笔者以为在确认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颠倒,确立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负担举证责任主要基于下列原因:
第一, 由被申请的法院负担举证责任,体现公平原则。确认的申请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被请求确认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依法享有国家司法权的人民法院,其不仅权利带有国家强制力的特征,还占有、控制大量信息,在司法活动中起着决定、支配性作用。另外,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负责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也是法院。据此可见,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在确认案件审判中明显占据上风地位。
第二,由被申请的人民法院负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发挥其举证上风。在确认案件中,进行司法审查的核心题目是法院行为的正当性。原司法行为是由被申请的法院作出的,被申请的法院把握了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被申请的人民法院的举证能力较申请人强。另外,从事物内在规定性看,不正当性是对正当性的否定,正当性属于积极事实,不正当性属于消极事实。“积极事实是肯定自身而否定外在的一切事实,因而范围较小,轻易证实;消极事实是否定自身而肯定外在的一切事实,因而范围较大,难以证实。” 所以,从揭示案件事实***的角度出发,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应对被诉具体司法行为的正当性负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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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被申请的人民法院负担举证责任,可以有效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案。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行为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实质上是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条件下,作出具体司法行为。假如其作出的具体司法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则面临着否定性法律评价的后果。
那么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到底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呢?笔者以为,第一,无论确认申请人的证据是否成立,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行为的正当性作出说明。第二,提供证据证实免责事由,提供证据证实违法的司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被申请的人民法院有权利提供证据否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结果,不能否定的,不免除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
(二)申请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固然举证责任颠倒是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并非意味着确认申请人在确认案件中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关于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证据责任题目,确认申请人及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实行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关于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确认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赔偿确认案件中除了适用举证责任颠倒这一基本原则,还同时适用了共同举证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笔者以为,确认申请人在赔偿确认案件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确认时,应当提供其符合确认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指《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即申请确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受理案件,申请人应当提供证实其申请符合确认条件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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