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4)

2015-11-28 01:41
导读:(一)关于实质损害(materialinjury) 1 各国规定的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原则基本一致,但无判定有关因素的客观标准 (1)欧共体EECNo24


(一)关于实质损害(materialinjury)

1 各国规定的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原则基本一致,但无判定有关因素的客观标准

(1)欧共体EECNo2423/88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没有对实质损害下定义,只对判定损害时要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主要有:第一,倾销进口产品的数目特别是相对于欧共体的生产和消费而言,是否一致存在重大的增长;第二,倾销进口产品价格特别是与欧共体的相似产品的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度的削价作用;第三,前二项所指的进口增加以及价格降低对欧共体某一产业的产量、设备利用率、库存量、销售量、市场份额、价格、利润、投资回收、资金活动、就业等是否有消极的。

(2)美国反倾销法的法定:如前所述,《美国联邦法典》第19卷第771章(7)(A)规定,实质损害是指“不是微不足道的,不是不重大的或不是不重要的损害。”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28条的规定,美国贸易委员会在确定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给美国有关造成实质损害时,须对每个案件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被调查产品进口的数目;第二,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第三,该产品的进口对美国生产相似产品的生产商的影响;第四,其它有关的经济因素。

值得留意的是,美国在确定实质损害时还采用了一种累计的特殊,即假如倾销的产品是来自两个或多个国家且相互竞争,并且与在美国市场的国内产业的相似产品竞争,则美国贸易委员会应累积地评估所有进口产品的数目和价格对美国产业的影响。这便是累积进口的规定。

(3)1994年《反倾销协议》的规定:该协议没有对实质损害下定义。但夸大损害的确定要以无可辩驳的证据为根据,并须对倾销的进口产品的数目和倾销的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及由于这种进口产品而产生的对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影响作出客观审查。这两个影响的轻重与大小,就是确定损害是否存在的原则和依据。该协议还规定,进口国主管当局在调查损害是否存在时,还要考虑相关经济因素:第一,进口产品的数目是否已明显增加;第二,进口产品的价格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是否存在大幅度削价,或者阻止了进口国类似产品的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造成进口国产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第三,在考虑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时,应调查对影响产业状况的一切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数。另外,还应排除一些与进口产品无关但也对损害有影响的因素,如需求下降或消费结构的变化等。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994年《反倾销协议》接受了美国关于累积进口的作法,以为:来自一个国家的达到一定数目的产品会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同时来自多个国家的达到同样数目的相似产品,同样会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因此,增加了累积进口的规定。该协议第3条第3款规定,当从各国进口的产品的倾销幅度超过了规定的7%的答应限度以及来自每个国家的进口数目是不可忽视的时候,调查当局可以累积估算该些进口产品的影响。但对进口产品所造成影响的累积估算应恰如其份,应兼顾进口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进口产品与进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竞争条件。

2 各国反倾销法赋予进口国主管当局很大自由裁量权,使损害的判定带有水份;采用累计计算方法增加了确定损害存在的可能性

(1)从各国(国际)反倾销立法来看,各国(国际)反倾销法都回避或含糊地对“实质损害”下定义,从而使当事人对“实质损害”不得要领,固然各国规定的判定损害存在的经济要素相差无几,但无一个客观标准,使得进口国当局在判定实质损害存在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考虑某些经济因素、判定实质损害是否存在时,进口国当局可以借此作出有利于保护本国产业的具有弹性的裁决。

(2)累积进口的规定,极大的增加了确定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从出口国的角度讲,各出口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不同,各出口国的规模、实力和进进市场先后的顺序也有差异,而不加区别地把进口产品累积起来加以计算,不但增大的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且对某个或某些出口国可能不公;但从进口国的角度讲,不管是一个国家的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害,还是多个国家共同倾销行为造成的损害,其危害都是一样的,从各国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累积进口加以规定,是无可厚非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产品出口时,应当了解进口国的市场容量、生产厂商数目、生产能力和所占市场份额,并特别留意第三国厂商向该市场出口的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变措施,避免卷进累积进口漩涡。
上一篇: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与法令的关系 下一篇:房地产合作建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