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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与我国反倾销冲突焦点及欧美反倾销法质疑(5)

2015-11-28 01:41
导读:(3)我国在对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指控中,除对造成损害的因素应进行有力抗辩以证实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以外,还应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从有关出口商品


(3)我国在对西方国家的反倾销指控中,除对造成损害的因素应进行有力抗辩以证实损害不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以外,还应从自身方面找原因。从有关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例中,可以发现凡被确定存在实质损害的,都有一些:一是几年内产品数目激增;二是出口价格不断下调,远远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三是不了解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情况、产品价格、市场份额的变化以及其它出口国的情况,在制定产品出口价格、控制出口数目上存在盲目性。因此,调查、把握情报,制定适当的出口发展速度、规模和价格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于实质损害威胁(Threatofmaterialinjury)和实质阻碍的建立(Materiallyretardingtheestab-lishmentofindustry)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在反倾销调查时,进口国有关产业虽未处于实质损害的境地,但有事实证实将会导致这种境地,即已受到了损害威胁。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则是指倾销产品未对进口国有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但严重阻碍了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一个新产业的建立。这两个标准相对于实质损害来说,使用较少。从各国(国际)反倾销法的规定来看,要求对实质损害的确定必须慎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必须是真实的、迫近的、可以预见的、有根据的,而不能是一种假设、推测、怀疑或远远的事;实质阻碍产业的建立,则不能理解为是倾销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是一个新产业建立过程受到阻碍,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固然如此,但应当看到,这两种损害的证实标准相对较低,而且不严格,这样更适合进口国主管当局自由裁量的需要,更轻易为其所用而作为一种限制进口的措施。所以,随着保护主义势力的不断增强,随着欧洲同一大市场和北美(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西方国家援用这两个标准的机会将会逐渐增多,而一旦援用了这两个标准,势必加大反倾销措施滥用的机会,这对出口商的威胁性也将会更大。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焦点之四:关于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倾销与损害之间应存在因果关系,即由于倾销的产品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的损害,这是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由于造成损害的原因不可能只是一种因素,多数情况是包括倾销在内的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因此,在反倾销诉讼中,以进口国产业损害并非由倾销产品造成进行争辩,还是有成效的。

1 各国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考虑与排除的因素

(1)各国(国际)反倾销法对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因”的限定日趋缩小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款原则上夸大了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1967年《反倾销守则》夸大只有当倾销进口无可辩驳地是实质损害的主要原因时,才可作出损害的确定。所谓“主要原因”是指多于其它任何实质性原因或明显原因的原因。1979年《反倾销守则》和1994年《反倾销协议》都放弃了主要原因的要求和全面损害的概念,除规定倾销与损害必须具有因果关系以外,要求因果关系必须根据事实来证实,而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必须是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不能是其它因素。

欧美反倾销法及其司法解释则对因果关系的“因”采用最低标准,即:申诉人只要能证实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大于“最小”幅度内,因果关系即告成立。而倾销与损害存在的情况下,不管倾销幅度大小,假如申诉人能证实进口产品在进口国消费中增加5%,即可视为大于“最小”幅度,说明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因”的标准不再是要求倾销产品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重大原因或大部分原因,而只要是倾销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原因”,存在必不可少的因果关系即可。

(2)确定因果关系需要考虑的因素

进口国主管当局在审查倾销的进口产品与产业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进口数目。主要看进口数目在进口国产业遭受实质损害时是否大量增加。此时既要考虑进口产品自身的增长速度,也要同进口国生产与消费的市场份额的增减进行比较。如两者同时增长,或进口产品数目增长而进口国的损害实际上在好转,或者进口产品的增长是不大的,二者之间就可能不存在因果关系。二是价格。在审量价格影响时,要看进口产品是否一直在大幅度地削减价格,是否大幅度地压低了美国相似产品的价格或阻止了价格的大幅度增长。三是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进口国主管当局要审议所有的指数而又不限于这些因素如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力、投资回收和开工率方面的实际或潜伏的下降;影响国内价格的因素;在现金流通、库存、就业、工资增长、增加资本的能力和投资方面的实际或潜伏的示利影响。假如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产生了以上不利影响,可以以为倾销产品与进口国产业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判定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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