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上的推定(2)
2015-12-23 01:41
导读:此外,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而为的一种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举证为条件。因而不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推定的诉讼价值 1、避免对于推
此外,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其自由裁量权而为的一种职权行为,不以当事人举证为条件。因而不产生举证责任的转移。
二、推定的诉讼价值
1、避免对于推定因证据缺乏而产生程序上的僵局。在诉讼实践中,不乏事实的真假不明,有无不清,而又无法查到证据加以证实的情况,它使诉讼无法进行,其他的法律效果也无以发生,而诉讼受到诉讼期限和客观存在,在此种情况下运用推定,可能保证及时结案,避免拖延。
2、变更了证实的主题,缓解了某些事实证实上的困难,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实践中,有些案件事实并非无法查清,但实际调查起来往往十分困难。而推定用对基础事实的证实替换对推定事实的证实,实际上通过变更证实的主题缓解了推定事实证实上的困难,大大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有利于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法律推定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实际上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而法律推定又是立法者基于一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为体现公平而设立的,因而客观上为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起到一定的作用。
4、有利于降低诉讼本钱,实现诉讼。诉讼经济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努力实现的目标。适当地运用推定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推定可以使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或明显的事实直接对权利或事实作出认定,而不必再耗费时间进行证实,因而免往了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活动,从而使证实过程大为简化。
三、推定在我国刑法、民诉、行诉法的具体
(一)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留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涉案职员有罪推定的,它在我国刑事司法史上具有划的重大意义。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却在新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由其衍生的两大诉讼规则,体现了我国现代法治的进步。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终极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故的刑事追究。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主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它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适用体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由该原则衍生出与刑事证占有关的两大规则,对于从根本上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和观念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
所谓“疑罪”,是指证实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实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在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即对于事出有因,又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先挂起来拖着,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则实行长期关押不予开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规则。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仍然以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我国确立疑罪从无规则的明显标志,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派生规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该规则夸大证实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实犯罪,假如不能证实犯罪或者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定罪存在异议,则应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在刑事诉讼中,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实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公道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