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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上的推定

2015-12-23 01:41
导读:法学论文毕业论文,试论证据上的推定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推定,是指由规定或由
推定,是指由规定或由法院依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条件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答应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实。其中,已知的条件事实又称基础事实,而未知的结果事实则为推定事实。
在诉讼中,最基本的证实方法当然是用证据来证实,它从实质上排除了主观性,因而能达到客观真实的要求,无疑是最理想的,但是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当事人所举证据及法官所搜集的证据不能够充分证实案件的事实情况。因此,这便产生了推定这种证实方法,它通常是在特证事实根本无法取得证据,但又必须得到证实时适用,以解脱司法权的困境。此外,从客观性看,由于推定以事物之间客观存在逻辑关系为基础,体现了最可能存在的联系。通过推定认定事实也基本上是正确的。在结论上,它往往与事实***相符合,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上风。因此“适应实践的要求,比满足实践之外的理想更接近真理——这正是推定的公道性基础。”
推定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的虽使用了‘推定’二字但不具有推定的实质,有的固然在外观上酷似推定但并非真正的推定。”那么,推定究竟具有哪些本质呢?笔者以为,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构造上,推定既须有基础事实又须有推定事实。换而言之,推定必须有一个包含大条件,小条件和结论在内的逻辑推定过程。其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大条件,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是小条件,推定事实的真实性则为结论,推定既是基于两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常态联系。在法律上确认推定事实是因基础事实的真实而为真实的一种假定。因此,假如缺乏基础事实或是推定事实,就不可能存在这一逻辑推理。因而也不可能有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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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推定应当答应当事人反驳。推定依据的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之间的常态联系,这种联系显然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但又不可能尽对正确,依据这一大条件的结论也就有可能出现错误,因此,为了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应当答应当事人提出证据加以反驳。
以上是推定的本质特征,只有把握了这两点,才能明确什么是“真正的推定”,并将其与其他类似的区分开,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范围。
一、推定与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推定与举证责任关系非常密切。而推定又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两种,而不同的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又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律推定与举证责任
法律推定对举证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主张推定事实确当事人,本来需要对推定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但由于适用推定,因而只需举证证实那些相对来说易证实的基础事实,实际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当基础事实已经被证实为客观存在时,法院将依法适用法律推定,推断推定事实的存在。对方当事人欲排除其法律效果,难有将推定事实不可并立的其它事实作为证实的主题,负担举证责任,才能达到目的。需要夸大的是,为推翻推定事实,该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而非提供反证的责任,此时所提出的证据是以相反事实为基准的,性质上属于本证,是客观举证责任发挥作用的结果。当然该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对基础事实进行反驳。此时他只需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二)事实推定与举证责任
事实推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但它与法律推定不同,并无转移举证责任的作用,因此,对方当事人要推翻推定事实只需要提供反证,使推定事实再度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这是由于,事实推定尽管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作出的,但内容上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结论上亦带有一定的必然性,假如事实上的推定能够导致举证责任转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本应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举证不能或举证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获得胜诉。这未免会在证实程度与证据责任之间的关系上引起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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