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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据上的推定(3)

2015-12-23 01:41
导读:3、“无罪推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终极确以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

3、“无罪推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终极确以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1)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或者职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实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对于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尽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实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超出公道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实其有罪或者证实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终极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法院必须经过正当、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所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
(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政府假如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时,必须有公道的根据,不得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既使是由于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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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大量的新型复杂民事案件被起诉到法院中来,在审理过程中,单单依靠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来认定案件事实是远远不够的,面对大量的各类证据,法官大多运用的是经验法则,在逻辑上进行演绎,从而得出特证事实真伪的结论。而这一过程就是事实推定,它是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在民事审判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固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即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
案例:张某与盖某(已亡故)是好朋友,2002年1月3日,盖某给张某打电话说借10000元钱。张某就和女朋友将10000元的活期存折送到盖某处。中午,盖某又约上郝某一起吃饭,吃饭时盖某说等张某结婚时再还钱。此后张某多次向盖某表示预备结婚用钱,在盖某因故死亡前确当天,盖某和张某几人吃饭时还说到还钱的事。盖某死亡后,张某多次向盖某之妻刘某催要该款,刘某开始以伤心为由不谈此事,后以不知此事为借口拒不还钱,为此张某将盖某之妻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庭审中被告未到庭答辩。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证人郝某的证言,郝某证言称,其与原告是同班同学,、跟被告是校友。2002年1月3日(古历)上午,盖某与原告给其打电话叫其往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盖某对张某 说:“我刚买了车,现在这笔钱还不了你,等你结婚我再还你”。盖某向原告借款其不在场,只是在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谈起过。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言称,其与原告是同学,与被告的丈夫盖某是同学。盖某向原告借款其不在场,只是在吃饭的时候听他们谈起过。3、录音带一盘,证实2003年12月中旬,原告之妻与李某到被告处催要欠款10000元时,被告承认盖某曾经向原告张某(乳名海洋)借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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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关键是,借款人盖某已死亡,原告张某无直接书面证据---欠条,仅有两份证人证言、一盘录音带,其所陈述的事实是否就是案件事实本身,证人证言、录音带之间是否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该案在审理中出现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以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由于原告的证人均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且真正的借款人盖某已死亡,属死无对证,两证词均为听说,属间接证据。录音带属视听资料,该录音系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下所录,属无效证据,此时上述言词证据成为孤证,原告又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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