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上的推定(5)
2015-12-23 01:41
导读:1、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范围 ,在我国有关推定的论述中,对推定的界定不一而论,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
1、正确地界定推定及其范围
,在我国有关推定的论述中,对推定的界定不一而论,范围也有所不同。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实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的除外。”关于这一条,有学者以为应当属于推定,笔者以为此条应是一种关于证据效力的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的证据效力,并赋予公证文书较强的证实力,但并无推定的过程,因而并非推定,对推定的界定应当依据前述的两个本质特征,二者缺一不可。
2、应当规定适用推定应具备的条件
推定是作为证据这种最基本的证实方法的补充而存在的,但它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只有在具备了相应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必须直接证实特征事实的存在,因而只能借助推定的方式,并且必须法律无明文规定应当适用法律推定。第二、基础事实必须真实可靠。第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第四、应许可当事人反驳。
总之,在我国将要制定的证据法典中,推定应该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因此,应加快对推定的和完善,使推定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