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据上的推定(4)
2015-12-23 01:41
导读:第二种意见以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由于原告的自带的两证人虽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但证人郝某与被告系校友,证人王某与被告之夫系同学,两证
第二种意见以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由于原告的自带的两证人虽与原告有厉害关系,但证人郝某与被告系校友,证人王某与被告之夫系同学,两证人在地位上与原被告所处的厉害关系几乎相当,且所证实的事实相吻合。录音带系视听资料,虽事先未征得盖某之妻同意,但该证据的取得未违反我国有关禁止性规定,同时也未对盖某之妻的正当利益造成侵犯,且该证据的形成是原告之妻与借款关系之外人李某共同往找被告索债而成,具有一定可信度。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能形成一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
那么处理这一案件的关键就是民法中的事实推定原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个由立法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自由心证,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它体现的是一种具体题目具体、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之功效。具体到上述案件,该起案件的判决,完全是依靠诉讼程序上的债务链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认定案件事实。诚然有白纸黑字的借条,在洞察细微变化的法官事实推定眼前,也经不起推敲变得一文不值。 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事实推定经常更为典型,自由程度更大,这使得在综合认定证据上必须慎思慎断,综合整个证据链条使之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并且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上风。对法官关于认定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在第64条、65条、66条、73条方面较原则作出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指导性。在实事中,众多案件在证据上呈现出复杂纷乱的联系,有时使得证据规则无能为力,甚至成为一种误导因素,必须使规则的一般理性与法官个体理性相结合,正确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事实推定是法官基于职务上的需要而根据一定的经验规则,在已知事实的基础上,推论与之相关的诉讼中需要证实的另一事实是否存在的方法,是法官认定事实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过程。在进行事实推定的时候,法官必须基于知己和公正的理念要求,运用自己的知识能力理性的运用经验规则,对特证事实作出推论。利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民事审判中对特证事实的证实要求--高度盖然性。“盖然”,是指既可能又非必然,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定和分析,来推定案件事实,将面临主客观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制约,再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往往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法官认定的是证据能够证实的案件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并以此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因而只要达到了高度的盖然性,从法官自由裁量角度而言,达到相当的内心确信,即可认定事实为真实,即法律事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证据推定规则也有所规定,该《规则》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实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假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规定是一方有证据证实对方拥有某方面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下,对提出证据主张一方相关主张的判定。这就是证据推定规则。即推定提出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主张成立。
事实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良好运用,对于判定认定案件事实,化解矛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证据较多的复杂疑难案件,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面对的是众多的非理性和理性并存、非正当性与正当性并存的状态,大胆运用事实推定,结正当官深厚的
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则,以尽可能避免不正确的证据信息妨碍法官正确评判,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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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完善我国推定制度的构想
推定做为证据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在我国地区,推定做为一种证实方法,不仅得到了适用,而且关于推定的理论也得较为成熟;而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为将推定做为一种证实方法,相关理论也较为贫乏,但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推定却是实际存在的。推定有特定的作用和诉讼价值。因而有必要完善推定的理论,加强推定的适用,笔者以为,在我国对于推定的完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