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你该如何设定和实现?(3)
2016-03-01 01:00
导读:综上可见,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制度对于满足船舶所有人的融资需要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基于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和罅漏
综上可见,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制度对于满足船舶所有人的融资需要起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基于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不足和罅漏,使得很多具体题目缺乏处理依据,但笔者坚信,随着立法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补和完善,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制度必将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促进我国造船业及整个船运事业的蓬勃发展。
注释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3条关于船舶的定义;参见 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7.
②参见 傅廷中.海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0.
③参见 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9.
④参见 蔡仲翰.船舶出口的一些法律和实务题目研究[Z].载于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海商法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7.
⑤参见 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李海,朱清,汪鹏南.新编海商法学(第二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335.
⑥参见 杨良宜.合约的解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49.
⑦参见 陈宪民.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3.
⑧参见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Z/OL].载于:http://www.lawtime.cn/zhishi/haishang/hschuanbo/hscbdiyaq/2006120546879.html,2002年9月18日,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武汉国合)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了一份出口卖方信贷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2亿元人民币,用于实施出口德国4艘12000吨散货船项目,贷款期限20个月。4艘12000吨散货船的船体号分别为A458、 A459、A460和A461,登记船名分别为“大洋1”号、“大洋2”号、“大洋3”号、“大洋4”号,建造方是江西江州造船厂。武汉商行是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代理行,负责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拨付、监视贷款的使用和船舶建造合同的执行。同时,武汉商行是借款人武汉国合的担保人,将其所有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并出具保函。借款人武汉国合将贷款建造的A458、A459、A460和A461号4艘建造中船舶抵押给武汉商行,提供反担保。双方签订了《建造中船舶抵押合同》,并在武汉海事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未经抵押权人武汉商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或转让抵押物;若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武汉商行有权接管建造中船舶。2004年2月26日,在未取得武汉商行同意的情况下,武汉国合和船厂将A458号船舶转让。这时的船厂的船舶建造总资金缺口7189万元。2004年5月18日,武汉商行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武汉国合所属的A458、A459、A460和 A461号4艘船舶,并以船舶抵押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武汉商行对船体号为A459、A460和A461的3艘建造中船舶实施接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抵押权人是否有权接管建造中船舶?适用何国的法律来决定抵押权人对建造中船舶权利的实现方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而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那么,该案中的争议题目应当适用船旗国法,但当事人对船旗国并没有明确。受案法院因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条文,终极依据一般法律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调解方式结案。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⑨参见 司玉琢,胡正良,傅廷中,李海,朱清,汪鹏南. 新编海商法学(第二版)[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610.
⑩参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四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105.
⑾参见 陈宪民.海商法理论与司法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99.
⑿参见 郭瑜.海商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8.
⒀参见 周林彬.物权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685.
⒁参见《物权法》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