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2)
2016-03-04 01:03
导读:二、原因 造成一些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缺少法治传统,致使领导干部得不到法治的良好熏陶。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
二、原因
造成一些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缺少法治传统,致使领导干部得不到法治的良好熏陶。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但法治的历史却短的可怜。我们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国策,是1997年的事。假如从1978年改革开放算起,法治建设也才二十几年。而我国独裁的历史,那可堪称世界第一了。各朝天子被尊为“受命之君”,总榄一切大权。他的话就是法律,叫作“金口玉言”、“金科玉律”。“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③“一人为纲、万夫为柔”④是皇权社会不可逾越的规矩。象西治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良好的法治传统。我们用具体的历史事实来阐述这个题目。1866年10月13日,普鲁士至公国(德国的前身)的国王威廉一世来到波茨坦桑苏西宫。他正远看美丽的风景时,发现前面有一座又残又旧的大风车磨房,便下令拆除。但部下告知,这是私人的。国王命令买下它拆除。但是,磨房东无论如何不肯。国王就派兵强力拆除。磨房东就将威廉一世告到了普鲁士最高法院,诉求赔偿一切损失。法官们毅然裁定:被告人因擅用王权,侵犯原告人由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触犯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责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同样大小的磨房,并赔偿原告人误工费、各项损失费、诉讼费等用度150元。⑤英国的历史,从亨利一世起,“八百年来,都是缩小天子和执政者的特权、进步法律的地位的一个演进的历史。” 13世纪英国著名法官亨利·布雷克顿就说过:“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当时,有一位佚名诗人对“法在王上”的传统大加称赞:
法律高于国王的尊严。
我们以为法律是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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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光亮人就会误进迷途。
假如国王不要法律,他就会误进迷途。
……
法律这样说:依靠我,国王才能统治,
依靠我,制定法律的人才能受到公正的对待。
国王不可以改变确定的法律,
他只可以按照法律激励和完善自身。依法者存,违法者亡。⑥
生活在17——18世纪的英国另一个著名法官爱德华· 科克则说:“假如服从陛下的命令,停止审案,那么就会拖延实施公正。这是违反法律的,也是违反法官的誓言的。”他提出这样的题目:“当国王以为与他的利益有关并要求法官征求他的意见时,法官在与国王商议之前是否应该中止审案?”他斩钉截铁的回答:“假如发生这种事,我就按照法官应该做的往做。”⑦一次,英国国王要亲身审理案子,但遭到柯克拒尽。科克说:“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续、动产和不动产,只有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在一个人能够获得 它的熟悉之前,需要长期的和实践。”⑧(这和中国的“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的天子形成多么大的反差。)草民起诉天子,法官拒尽国王办案,这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简直是天方夜潭。违抗诏书,那是要掉脑袋的,甚至可以灭九族。孔孟之道赋予了君王至高无上的权威,臣民只能无条件服从。***同道一针见血地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独裁传统比较多,***法制传统很少。”⑨这种封建独裁历史文化的沉淀,使我们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让我们的法治大厦建设,不得不在困难地清除历史遗迹的基础上,艰辛地进行。⑩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国民当然很不可能受到法治文化的良好熏陶,政府官员也不例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我党基本上是采取人治的方法治理国家,党内缺少崇尚法治的优良传统。***说过:“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建立保障人民***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也很不完备,也很不重视。”⑾事实如此,固然我国在1954年就制定了《宪法》,但当时党的领导人对宪法的熟悉与其说是法律性的,不如说是政治性的,其政治性大大超过了它的法律性。宪法只不过是为了达到政治目标的工具。宪法没有被以为是约束国家机关和领导人权力的法律。是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毛泽东同道明确说过:“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的条文谁记得住?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⑿五四宪法后来没有被重视,直至被废弃,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都得不到保障,这与国家领导人对宪法的观念和态度有很大的关系。⒀***时期,更是盛行“法律虚无主义”,砸烂公检法,实行群众***,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结束后,进行了拨乱反正。但是,观念性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清除的。人类历史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运动形态,同样具有惯性定律。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但一些领导干部没有依法办事的习惯,仍然出现乱抓人乱捕人的情况。为此,中共中心及时发布了保障两法实施的文件:《中共中心关于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制度,要求党的各级组织、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都要带头遵遵法律。到了80年代初,法制建设固然有所加强,但没有根本改变。轻视法制的现象仍严重存在,法制建设的软环境仍很差。针对这种现象,中共中心于1986年发出《全党必须果断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重申了党要遵法和维***制的原则。⒁到了2004年,在《中共中心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仍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素质和能力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并且又一次夸大:“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遵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想当年审理“四人帮”案件时,华国锋同道在国外访问时,就已经公布我们不会正法“四人帮”的。无独占偶,时至本日,据2005年4月14日《南方都市报》发表的社论《不能以造成冤案的方式来纠正冤案》透露,“佘祥林冤案”开庭前,湖北省市有关部分领导,在京山县当地宾馆举行简单的新闻发布会,称佘祥林案庭审时间为30分钟,将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开释。由法庭之外的部分官员提前一天公然公布庭审持续时间和庭审结果,那么,法庭开庭又有何意义?这实在令人诧异。可见,我党由于缺少法治历史和经验,必然会使部分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由于我们缺少法治资源,因此,建想法治是一项长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