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6)
2016-03-04 01:03
导读:另外,为了更有效地从制度上确保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进步,我们还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另外,为了更有效地从制度上确保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进步,我们还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一切有权力的人都轻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30)孟德斯鸠的这句话,不知被人们引用了多少遍。而我们这里再次提起这句话,目的是要证实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由于不受监视的权力必然***,而***则必然是违法行为。所以,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视制约。权力的运作,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在制度的框架内进行。惟有如此,才能培养出一支崇尚法律的领导干部队伍。
(四)完善处分条例,遏制干扰行为。
早在1990年,***同道在《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文中就对全党同道提出明确要求:“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也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的同一。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所有的党组织、党员尤其是负责干部的言行,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31)《党章》在党员义务中明确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坚持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进步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以上这些,都是每位***员必须执行的纪律。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有了这些调整性规范,就必须有相应的制裁性规范。否则,调整性规范的约束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较差,干涉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但十分遗憾的是,现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并未将此种情况列为违纪,这十分不利于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所以,必须完善《条例》,在“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中,将干涉司法活动的行为列为违游记为,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注释:
①姚建宗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1页。
②(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普法办公室编:《中共中心法制讲座汇编》,出版社1998年版,第56、56页。
③《史记·秦始皇本记》。
④龚自珍:《定盒续集》。
⑤余定宇著:《寻找法律的印迹》,法律出版社2004年初版,第142页。
⑥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页。
⑦丹宁勋爵著:《法律的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初版,第5、9——10页。
⑧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7——248页。
⑨⑾《***文选》第二卷,第292、332页。
⑩姚建宗先生以为:“由于我们的法治,从制度到观念、从物质到精神都彻头彻尾是西方的产物,属于‘舶来品’,并无本土的传统文化根基。”(见《法治的生态环境》,第352页。 )梁治平先生以为:“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进我们的,我们的经验,反倒经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进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往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由于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长久的文化格格不进。”(见(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1年版,《译者序言》,第15——16页。)
⑿转引自项淳一:《党的领导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
⒀⒁参见蔡定剑著:《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初版,第48页、第290——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