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养(5)
2016-03-04 01:03
导读:(二)加强法制,丰富法律知识。 大师黑格尔以为:“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25)知法是遵法的条
(二)加强法制,丰富法律知识。
大师黑格尔以为:“从自我意识的权利方面说,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拘束力。”(25)知法是遵法的条件,知法也才能培养法律素质。但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不可能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它必须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一切人类所创造的法律文化公道部分的指导下,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事实上,我们党是很重视法律教育的,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至今已是第四个五年普法工作。普法工作固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实事求是地评价,题目也存在不少。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借口工作繁忙,不够到位。另外,对领导干部而言,停留在普法的水平上,是远远不够的。对他们,应当提出区别于群众和一般党员的更高的要求。
最重要的,要通过法律教育,使领导干部懂得法治的真谛所在。 由于,“确认和保护公民的权利,限制和制约政府的权力——这是构筑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原理,是现代法治的实质所在。当然也是法制教育的基本着眼点。”(26)假如,我们每个领导干部真正懂得,法治的根本,是吏治,通过约束权力,来避免权力有害的一面,达到正确运用人民所赋予的权力,保护权利的目的;那么,我们的法治社会也就建立起来了。
在如今,假如一个领导干部,仍然拿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借口,只注重经济的学习和实践,忽视法律知识的补充,没有自觉地抓好一个地方的***政治建设,那么,这样的领导干部,是与当今时代发展的步伐很分歧拍的,是一名根本不称职的领导——无论他把当地经济建设搞得如何的好。
因此,各级党组织都应当有计划地抓好法律教育,尤其是要充分利用党校阵地,分期分批,进行有一定深度的法律教育。而且,必须做到经常化,不断向各级领导干部灌输先进的法律文化,以此来进步他们的法律素质。
(三)改革司法体制,强化权力制约。
王利明在《司法改革》一书中指出:“然而目前的体制并没有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环境,外来的各种不正当的干预造成很多不公正的裁判甚至冤假错案,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重人情轻法制的社会,如何通过制度的完善避免和减少各种人情和关系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保障法官独立和中立,也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题目。”(27)的确如此,现行的司法体制,为一些领导干部干扰办案,提供了客观条件。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一句很正确的话:“对某人生活的有控制权,即是对其意志有控制权。”(28)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权力,都由地方党政机关控制。因此,一些领导干部十分轻易地用手中权力,超越自己的职权,在不同程度上,左右司法活动,这就十分不利于他们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加深了法律是统治工具的陈旧观念和法律执行弹性化的错误熟悉,使其陷进恶性循环之中:干涉司法的实践,降低了他们的法律素质,而更差的法律素质,使他们更多地往干涉司法活动。蹩脚的司法制度和较差的法律素质,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样,健全的司法制度同较高的法律素质,也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有的同道会以为,社会主义司法工作职员应当有大无畏精神,来保卫法律的尊严,以此来促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进步。这样的观点,是书生味实足的。我们尽对不能仅仅依靠司法职员的良好素质,来“舍命”***。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在论述法官和法院的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时这样说过:“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院必须摆脱胁迫,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便不再是法院了。”(29)所以,用这种理想主义色彩十分浓重的方法,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不现实的,是根本行不通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我们应当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权,从地方党政领导手中剥离出来,从体制上,来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使个别地方党政领导无法插手干扰司法活动,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养法律素养,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