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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行政行为之争讼撤销的几个题目(5)

2016-04-13 01:07
导读:争讼撤销申请时限分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各国规定是非不一。如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

争讼撤销申请时限分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各国规定是非不一。如日本《行政不服审查法》规定,异议申诉和审查请求应自得知已作出处分之日的越日起60天以内提起,再审查请求应自得知对审查请求已作出裁决的越日起30天以内提起。韩国《行政诉愿法》规定,公民应在接到行政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诉愿申请。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愿的法定期限为两个星期,从当事人被投递处分裁决的正本时起算;如仅以口头宣告裁决时,自宣告时起算。西班牙1992年《行政程序法》规定,提出一般申诉的期限为1个月。
我国《行政复议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旬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复议条例》的上述规定受到很多批评,由于它规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只有15天,假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期限不足15天,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就更短(如,根据《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第39条规定,对治安治理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复议期限为接到通知后的5日以内)。如此严格的时间限制固然有利于行政效率,但对申请人来说却是十分不利的,有悖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根本宗旨。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对申请复议的期限作了较大的调整,该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正当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旬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旬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根据这一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最少为60日,法律规定起诉期限超过60日的,按法律规定的特殊期限执行。这样一方面可以使我国过往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同一的情况大为改观,另一方面也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大大延长,有利于对相对人正当权益的保护。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各国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在美国,法院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审查请求,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的司法审查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美国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诉讼期限不一,少则30天,多则4个月。假如法律对提请司法审查的期限不作规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能否进行司法审查,那么原告提请司法审查就不受时间限制。在法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2个月,从收到行政决定通知之日起算,或者从行政条例公布之日起算。在日本,根据《行政案件诉讼法》的规定,撤销诉讼应自得知有处分或裁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上述期限为不变期限,除因不能回咎于原告责任的事由而未能遵守时,承认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补救方式提起诉讼外,不得予以变更。此外,撤销诉讼不问原告是否得知,自有处分或裁决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提起。
在我国,学者们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一般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起诉期限。特殊期限是指行政诉讼法承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起诉期限”。[3](P197)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起诉的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39条)。另一种情况是经过行政复议后起诉的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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