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评析(7)
2016-06-09 01:00
导读:[25]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所谓“重大、复杂”的案件分别由中级法
[25]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所谓“重大、复杂”的案件分别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人大代表来源于各行政部分)维护其自身利益与地位乃至“面子”的意图或倾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第15条、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8条。
[26] “管制捕捉”是美国行政法学界关于政府管制的一种。按照这种理论,“确立政府管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管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团体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捕捉’政府管制即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或是被管制对象本身(由于它深受市场失败的),或是其它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比如铁路管制中受到铁路营运者剥削的农场主或者受到挤兑的其它运输业主。换而言之,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公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团体‘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管制会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非政府管制实际的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管制的意外结果而已。”参见董炯:《政府管制——美国行政法学新趋势评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7] 考虑到以下情况,即:在我国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约为15日,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
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财政预决算案、听取和审议国民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日常议程,已经使会议疲于奔命;全国人大常委会固然每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会期也较短,再加上我国仍处于、经济的转型期,立法任务在相当时期内仍然非常繁重,因而立法资源的紧缺也就显得异常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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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参见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兼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载《法学》1998年第4期。
[29] 这方面的文章如山西省人***制委课题组:《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题目》,载《晋阳学刊》1998年第6期;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资源法制及其立法完善》,载《
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30] 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职权既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职责,它既不能让渡,也不能放弃。各国在法律上对滥用职权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将“前后不一”、“反复无常”、“差别对待”视为滥用职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31] 而某些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尽管经过长时期理论上的预备和论证,甚至采取专家起草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出台的文本却面目全非,此种情形尤以刑法典及合同法典为最。
[32] 王磊:《多重矛盾之下的<立法法>(草案)》,载《北***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