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宽免题目(6)
2016-07-06 01:00
导读:2.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强化对行政法规的监视 对行政法规实行司法宽免,并不是不需要对行政法规进行监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
2.全国人大设立专门机构强化对行政法规的监视
对行政法规实行司法宽免,并不是不需要对行政法规进行监视。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监视在实践中轻易流于形式,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建议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机构,由人大授权其代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司对行政法规的违宪、违法监视职能,或者扩充现有的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能,使其职能覆盖到对行政法规的监视。在监视方式上,改目前的主动监视为主动和被动相结合的监视,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法规的控告。在监视程序上,可以考虑采用听证程序以增加监视过程的公然性和透明度,使公众能够参与到监视过程中来。由上述机构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实施监视,既可以填补对行政法规实行司法宽免造成的司法监视空缺,又可以将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的监视落到实处。
考虑到修改《行政诉讼法》和人大设立专门机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笔者以为可以采取以下两项应急措施解决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宽免带来的题目:
其一,明确法院向人大常委会的专项书面报告制度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其他案件审判过程中,一旦发现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处理的建议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专项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在接到法院的专项书面报告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发现题目的人民法院。明确该项报告制度,既简便易行,又不违反现行法律制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抽象行政行为存在的题目。
其二,明确法院向行政机关的专项书面司法建议制度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3款第2项规定了法院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制度,但该制度仅在行政机关拒尽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时适用。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要求各级法院在发现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实施该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司法建议,并由国务院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法院。明确该项司法建议制度,同样简便易行,它既可以缓解因抽象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监视带来的题目,又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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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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