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冲突研究(2)
2016-07-14 01:00
导读:第三,证券法律冲突的要素系统呈现出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证券法律冲突因与证券发行、交易相联结的诸因素的复杂性而导致了冲突的立体化
第三,证券法律冲突的要素系统呈现出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证券法律冲突因与证券发行、交易相联结的诸因素的复杂性而导致了冲突的立体化、多元化和复杂化,具体表现为:(1 )从发行行为的角度看,同一发行人发行同一种证券于不同的国家,则可能引发出发行地与发行人所属国法律的冲突。在这其中又因发行地可能分属多个国家,当同一证券数目众多及发行国众多时,便可能同时引出诸多国家的法律冲突。而且不同发行地的法律也往往存在差异,同一证券发行引起的同种类冲突也可能存在实质性的差异。这就在发行人所属国与发行地国间及众多发行地国间构造了多元化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冲突。要妥善地解决冲突,需要在整体把握与个别法律差异的基础上进行。 (2)从证券交易行为的角度看,便面临着交易地法律与发行人、购券人所属国家间法律的冲突。对于同一发行人的证券之交易有可能导致交易地、发行人所属国及不同国家的购券人所属国的法律冲突的多元化组合,且因这种众多的相关国家的法律互异程度不一,使得冲突更为复杂化。从同一证券所涉因素的系统来看,这些法律冲突往往呈现主体化、多元化的态势,既有关联,又可分离。(3 )当证券的发行交易因所发生纠纷涉及到证券商(证券承销商、自营商、经纪商)、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时,证券法律冲突则在关联因素上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特征。由于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过程中,法人或社团资格或相关契约的法律冲突,有可能渗透到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冲突系统中往,构成使证券法律冲突立体化、复杂化的重要因素。
第四,证券法律冲突具有公法冲突的属性。证券法律虽说属于商法的范畴,但不容忽视,证券法律具有公法的属性。从证券法的本质来看,它以保护公众投资者权利为核心,但是这种保护借助于国家干预的气力,如证券法中从强制证券发行人公然信息乃至实质监管都体现了国家的干预性。纵观各国证券立法,尤其是发展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如韩国、、东南亚国家,除以保护公众投资者权利为核心外,又补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目的,使投资者权利保护与社会发展双重目的并存。[3]正由于现实的证券立法有如此特质, 使得证券法律冲突也具有了公法冲突的色彩。这主要表现在,首先是关于国家证券治理机构与诸市场主体之间的监管关系上的法律适用,这些法律具有公法属性。固然各国法律都指出要求适用治理机构所属国法律,但境外的市场主体在境内的民商性质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也需接受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治理,因此私法的冲突中也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公法的干预性。如证券的登记制度,则不是同等主体间关系的规制,但也有可能出现法律冲突。其次,在证券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方面,既有各国关于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制,也有行政、刑事制裁的规制,在法律适用的选择上,若机械地坚持公法与私法的分离,公法尽对排除外国法的适用而私法才能选择适用,则易导致对当事人不公平的法律后果,并可能挫伤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妨碍证券市场发展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态度是,尊重证券法律冲突中的私法公法化趋向并借重至公共秩序的保存予以弥补,则不失为良好的补救。总之,证券法律冲突的公法冲突属性根源于证券法律所具有的公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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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证券法律冲突的发生往往对政府间的证券业合作有较强的依靠性。由于一国政府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是否开放,常有很多经济因素要考虑,而是否答应国内投资者走向境外证券市场更有很多顾虑,这些考虑构成了妨碍或促成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基础性条件。其根本原因便在于证券市场行为与一般的民商事行为有别,其投资风险性高,技术性强,规模大,还往往受制于与其紧密相关的外汇、投资、期货等市场的治理体制。这也使得证券市场尚不规范、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法律冲突题目难于规范性地猜测,使冲突的发生在世界的范围看来,具有区域性的有序性和无序性并存。这势必到世界性证券法律冲突解决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也成为证券法律冲突难于推出国际性公约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