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3)

2016-07-14 01:00
导读:自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帷幕拉开以来,国际社会证券法律冲突的发展呈现如下几个性的特点:其一,证券法律冲突正由局部的国际冲突向全球范围的冲突推进

自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帷幕拉开以来,国际社会证券法律冲突的发展呈现如下几个性的特点:其一,证券法律冲突正由局部的国际冲突向全球范围的冲突推进。这是由于证券法律冲突的演进与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远相呼应。其二,固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潮流中,各国证券法律有趋同化或所谓与国际接轨之势,但因各国经济的现实差距,证券法律冲突不仅不可能收缩,而且会进一步拓展。其三,证券法律冲突在世界范围来看,有序的领域将进一步拓宽,无序的冲突将进一步收缩。无序的冲突主要源自发展中国家不规范的证券市场及不规范的法制,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走势发展及各国证券市场的成熟和规范化,无序性的不便于猜测的证券法律冲突将大大收缩,规范性的可预见的冲突进一步得到发展,这为世界性的证券法律协调与合作创造了条件。
二、证券法律冲突的解决及我国立法应留意的题目
正如一般国际民商法律冲突的解决一样,证券法律冲突的解决也有国际和国内两种体制,前者表现为国际同一实体法或同一的冲突法公约,后者为国内冲突法。
关于证券法律冲突解决的国际性体制——同一私法或同一冲突法,尚极为少见。为了同一证券制度中的某些内容,加强国际证券业的合作,国际组织虽曾制定若干同一的国际证券规范,但仍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同一规范往往只局限于极为有限的领域,另一方面它也仅在少数经济发展水平相近、联系紧密的国家组织或国家团体有效。在内幕交易方面,如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内部人交易的指令,尽管该指令为国际法规范,但是仍以本国法吸收或承认后才可使用;此外欧洲理事会还于1989年4月通过了一个《关于内幕交易的公约》及1989年9月《补充议定书》。[4]在证券交易方面,欧共体还有《准进指令》(EE C Admission Dircctive)、《上市公告书指令》(EEC Ditcctiveon Listing Particulars)等,除此之外,国际上尚无专门的实体条约来同一规范证券交易题目。[5]至于同一的冲突法, 则因各国关于证券的冲突法立法不完善或空缺,国际条约尚处于空缺状态。如以同一冲突法为己任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迄今为止仍未把证券法律适用题目提上议事日程,这是由于尽大多数国家尚未把证券冲突法的立法题目纳进到国际私法立法中来,使得各国很难投进到国际性的冲突法同一化运动中往。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国内关于证券的冲突法立法已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法典中出现,较早的是在60年代中后期的国际私法立法,如1966年施行的《波兰国际私法》、1967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6]70 年代美国的非法律文件——1971年《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1972年《加蓬民法典》、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1979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明确规制。80年代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2)、《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87年)亦有所涉及。其中1971年《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的规制较多。迄今为止的各国国际私法关于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存在如下缺憾:
1.证券冲突法的立法虽自60年代即已出现,但在各国的推广极为缓慢。最突出的表现便是证券冲突法还只在有限的少数国家国际私法文件中得到体现,即使80年代出现的国际私法立法,如1982年《土耳其共和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1984年《秘鲁民法典》国际私法篇、1986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等均未涉及,而且证券冲突法的地位在尽大多数国家尚未得到重视。其中最基本的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还处于低级阶段,进展缓慢,使得证券法律冲突还没有较广阔的社会经济基础,尽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更是如此。
2.证券冲突法的立法内容极为单薄,并留下了很多空缺地带。在已有证券冲突法的国际私法文件中,证券冲突法规范多为一条甚至一条中的一款,如《波兰国际私法》、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加蓬民法典》、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等均属此类。内容上也多倾向于只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准据法规制,并与交易所连结起来,把交易行为法律冲突简单化。一般对涉外证券的发行应适用何种法律,证券持有人与转让人及持有人与第三人的义务的法律适用少有涉及。而证券发行交易中关于信息表露、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适用题目更未予以规定。
上一篇:试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从经济法的产生谈起 下一篇:没有了